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第1章总则
第 1.0.1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
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 1.0.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 2.1.1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第 2.2.1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室
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 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 2.2.4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 2.2.5条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3章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第 3.1.1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 3.2.1条、第 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
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 3.1.3条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 3.1.4条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 3.1.5条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 3.1.5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表3.1.5
房间名称净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0
音体活动室 3.60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 2.20m。
第 3.1.6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 3.1.8条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3.1.8的规定窗地面积比表3.1.8
房间名称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
1/6
室
其它房间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 2.5 第3.1.9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nT'W不应大于75dB。
3.2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 3.2.1的规定。第 3.2.2条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 3.2.3条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 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 3.2.4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表3.2.1
规模大型中型小型备注房间名称
活动室
505050指每班面积
指每班面积寝室
505050
卫生间
指每班面积
151515
衣帽贮藏室999指每班面积音体活动室15012090指全园共用
面积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m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á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
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 3.2.5条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 3.2.5的规定。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表 3.2.5污水池(个)大便器或沟小便槽(位)盥洗台(水龙淋浴(位)槽(个或位)头、个)
1 4 4 6~8 2
第 3.2.6条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 3.2.7条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3.3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 3.3.1条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 …… 此处隐藏:543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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