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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复习重点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5-19
导读: 法学学生期末必备,公司法复习重点总结(人大版) 公司法 一、简述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依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二)特征: 1、营利性 (1)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 (2)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其从事的经营

法学学生期末必备,公司法复习重点总结(人大版)

公司法

一、简述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依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二)特征:

1、营利性

(1)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

(2)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且有固定的内容,即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2、社团性

公司属于社团法人,以股东的结合为基础。除一人公司外,其他类型的公司均具有社团性这一本质属性。

3、法人性

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必须符合独立名义,独立财产,独立责任三项要求。

二、公司发起人

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我国公司法使用了“发起人”的概念。所谓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的地位。

三、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四、冒名股东

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

五、资本多数决

资本多数决是指在股东大会上或者股东会上,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六、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七、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八、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九、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一)发起设立:

又称“单纯设立”或“同时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

(二)募集设立:

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区别和特点如下: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也就是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设立时起股份全部由该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由于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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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股份的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也就是说,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成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投资者。

2.发起设立方式的特点是比较简便,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它要求各个发起人有比较雄厚的资金,仅发起人就能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方式的特点是发起人只需要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到较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的资本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发起人以外的人,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

十、公司资本三原则

目的是维持法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之间的一致。

(一)资本法定原则:

也称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

其具体制度包括:

1.对出资的形式、对价的规制;

2.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制;

3.资本实际缴纳,即使是分期缴纳,也应当最终达到100%出资;

4.资本比例的要求;

5.资本公告制度,即注册资本必须公告以便确保相对人获得一个稳定的预期。

(二)资本维持制度:

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册资本相当的实缴资本。

其具体制度包括:

1.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有价值保证责任,而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

3.除非依照特别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

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6.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7.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之间的转换受到严格限制;

8.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等。

(三)资本不变原则:

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不过不允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公司法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这一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资本变动的公告。

其具体制度包括:

1.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2.登记(合并、分立)的事项变动,以及资本变动,应当进行登记。

十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一)适用的条件:

1.适用对象必须是公司法人。

即必须是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 企业 。这是该理论适用的基础。

2.必须有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存在。

判断法人成员行为是否滥用了法人人格,应以其行为是否违反正义与公平的理念、是否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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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俗的原则为尺度

3.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

仅有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却并无实际损害时,法院并不主动地将法人人格予以否认。只有当滥用行为造成了法人的债权人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时,才有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性,否则将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违背建立这一制度的宗旨。

4.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有着因果关系。

即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行为与发生的实际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5.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必须存在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主观恶意。

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就其实质而言是故意利用一个其控制的法人实体来规避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过失不应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十二、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十三、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名义股东: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

实际出资人:

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十四、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一)利益均衡原则

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的原则。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的否定。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则。

(二)分权制衡原则

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原则。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的精髓。分权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

(三)自治原则

是指出资人自己进行重大决策,选择公司的管理者;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主体特性: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与产品体制下企业的附属地位形成鲜明的对照。

(四)股东股权平等原则

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出资的性质一致、数额相同,在公司运转中得到平等对待。股权可以划分为普通股、特别股,享有不同股权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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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是指股东的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抽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法律的大厦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的法律体系就必然失去重心。

股东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的一个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这些原则是法学学术上的归纳总结,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一章节明确规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十五、简述股东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十六、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十七、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二)查阅权

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的权利,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但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对股东的查阅权作出某些限制。

(三)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的权利

按照《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即股东拥有的是优先认股权。所谓的同等条件,主要就是价格条件。

(四)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

(五)红利的分配权

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红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润。

(六)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分配权

当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这时候股东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七)我国的《公司法》也规定股东拥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但是实际的操作性是存在问题的。

十八、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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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善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物时,应当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发表观点

2.在履行职务时不得越权 5.向股东(大)会,社会公众等如实提供公司资料

3.熟悉公司业务以及经营管理状况 6.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质询

4.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并以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来

忠实义务,有称诚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应该以公司的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的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公司利益为重。

忠实义务有以下几点:

1.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4.竞业禁止义务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 5.限制自我交易

3.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 6.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

二十、股东(大)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事由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是指董事会开会期间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是董事会规范运作、其决议尽量避免瑕疵的前提和基础。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达到多少比例会议方为有效,可以做出决议;通过决议是按全体董事还是按出席董事来计算票数等。

(一)法条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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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规定。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达到多少比例会议方为有效,可以做出决议;通过决议是按全体董事还是按出席董事来计算票数;哪些决议案可以按简单多数通过,哪些需要按绝对多数通过等。一个表决权,也就是在行使表决权时每个人只能投出一票。

董事会的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的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董事会决议在表决时,以董事人数计,每一董事有一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记明董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做出决定的书面文件。董事会在举行会议时,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安排人员记录会议的举行情况,包括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出席人、会议的主要内容等。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应当对所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董事及表决情况、决议结果等作成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以保证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和效力。 二十三、监事会的职责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四、小股东权益保护

(一)针对目前中小股东的权益不时遭到大股东侵害的现实,新增加了一些重要规定:

1.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并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权利,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34条);

2.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红利的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下,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1.实行代理投票制度。

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小股东因各种原因有可能很难亲自来参加股东大会,为了不放弃自己本来就应该有的权益和对自己的利益进行维护,法律有必要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方式,并在书面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各自的权益,委托的具体权限,条件,要求等事项。 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自己的意思,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的议案的通过和具体执行。

2.对股东会表决实行累计投票制

即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种投票制度赋予了小股东与大股东抗衡胜出的机会,改变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东的绝对话语权,有利于社会公正价值的体现。

3.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排除在股东大会对决议或者议案进行表决时,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厉害关系时,不论其是否有可能在表决时投赞成或者反对票,一律无效。

4.少数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而董事会一般由控制股东操纵。如果任由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尤其是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其决议事项,而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一般以通知为限。控制股东也就可以随意侵害小股东的利益,为有效的维护小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我们在立法时有必要设定规定,赋予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有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请求权。在赋予小股东这种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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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后,小股东针对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系的事件便可利用该请求权和召集权来通过股东大会对自己权益进行保护

5.股东提案权股东提案权

是制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应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一定时间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股东会召开前一定时间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样即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有利于议案的审议和过。

6.请求法院指定专门审计人员对公司的业务进行审计的权利作为公司的股东,只有掌握了充分的信息,其才能对自己的利益状态加以理性的判断,进而做出明智的行动决策。在信息的获取方面,大股东具有明显的优势。其凭借自己是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密切接触能够获得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的详细信息。而小股东只能依据公司公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的公司报告获得有限的信息。为了自己的权益不被控制股东侵害,为了能够在权利被侵害后能够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小股东必须获得公司公告外的详尽信息。因此,在法律上赋予小股东在法定情形下有请求法院指定专门的审计人员对公司的内部管理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这样可在司法途径中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7.推进网络投票制度的建立和应用随着现代电子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使我们的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网络时代。 股东们通过互联网行事表决权,有利于股东独立行使表决权,促进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节约了股东会召开的成本,易于证券监管机关的监管等优点。

(三)小股东权益救济的具体法律机制

在很多情况下,法律保护措施是不能做到很好和完全保护小股东权利的,因此,法律有必要在事后救济方面加强规定 。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

2.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3.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

4.股东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存在之权利

5.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当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母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侵害危害到公司利益并最终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这些人对公司意志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把持公司机关多数股东即为公司利益侵害行为人。因此,要形成起诉他们的公司意志很困难,在公司法中,赋予股东自己委托自己对那些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侵害行为进行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间接保障自己的利益。

二十五、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理念始于公司设立之际,贯穿于公司营运之中,终于公司清算结算之时

(一)公司资本制度

1.资本确定原则

是指在公司在设立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需经公司全部股东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确定原则在客观上保证了公司资本始终处于较真实和较稳定的状态。而最有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资本维持原则

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其目的是防止亏损以外的原因使公司实际拥有的资本和公司规定的资本不一致,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资本总额确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其目的是为了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责任范围的缩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具体表现为各国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的严格限制,即在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给予公司合法减资的方便。

(二)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消条件,公司事务的公开性原则贯彻被现代各国公司法作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手段。重大事项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让公司潜在的或现实的债权人以及社会了解公司的资信状况、责任性质、营业状况及其前景等。从而使债权人在交易前对其有充分的了解,减少交易的盲目性,增加交易的安全性。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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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司法》的公开制度主要分二个方面:

1.登记、注册事项公开制度。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重大事项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公司申请设立文件中记录的信息;一类是公司应予注册的信息。

2.公司财务状况公开制度。公司法规定:凡公开发行股份和公司债的公司,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决议等会计报表,应当公开。

(三)优先权制度

《公司法》中的优先权制度一般发生在公司因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各种原因导致公司终止,进入清算程序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特殊的权利。因为债权人承担着公司因经营不善及不可抗力带来的不能实现其债权的风险,又因其不能参加公司管理。因此,法律规定在公司盈余回报及财产分配方面,有优先于股东的权力。

(四)提前请求清偿债务制度

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应按约定期限请求清偿,但是在公司发生合并、分力、减少注册资本时,则有权在债务未到期时,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和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的一种变通手段。

(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基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原则,以其出资额对债务负责,滥用其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和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逃避对债权人的债务。这种状况如持续下去,甚至会动摇市场经济的基础,使投资和债权人对市场经济制度和信用体系丧失信心。新公司法的出台如及时之雨,使债权人在请求损害赔偿是能做到有法可依。新《公司法》在二十条明确规定: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和制度完善

1.公司设立阶段对债权人的保护

(1)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2)发起人的责任。

2.公司营运阶段对债权人的保护

(1)公司重整制度

(2)债权人自治制度

(3)确定越权行为相对无效制度

(4)公司越权行为相对无效之抗辩只能为尚未依越权契约履行自己义务的一方援引,已依契约履行了自己义务的一方不得援引。

(5)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在传统和现代公司法理念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董事只是对公司和股东负责,而高级管理人员则是董事会任命管理公司事务。

3.公司清算阶段对债权人的保护

(1)欺诈性交易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在公司清算中,如果发现任何交易带有欺诈债权人的意图,法庭可以在接到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公司清算人,公司债权人保护或者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的人的申请后,宣布有关人士为知悉恶意欺诈交易情况的知情者,该人士即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新《公司法》二十一条对股东利用和从属公司的关联性交易,损害公司、股东所作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对并没有涉及到关联交易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对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对发生在公司和其从属公司的债务,在与其他有同一清偿顺序的债权人同时清偿时,其他债权人也应该有优先权。

二十六、公司清算程序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4.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法学学生期末必备,公司法复习重点总结(人大版)

5.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十七、新公司法修改的内容

(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四)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删)、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五)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六)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七)删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九)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十八、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十九、股东代表诉讼及其特征

(一)概念

也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他人侵害,尤其是受到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监事怠于或者拒绝行使诉权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公司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

1.股东代表诉讼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

2.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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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4.股东代表诉讼须具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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