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进化版,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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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 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 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疑人、 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应当退还保证金。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驾驶证件交 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前 将 56 条拆分为 69、70、71 三条 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 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 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 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需要予以逮捕的,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 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 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 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 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 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取保候 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 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 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 证金。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 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 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 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 增加三条,作为 72、73、74 条 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 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 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 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 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 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 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 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 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 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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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 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视居住的处所;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 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 者通信; 居所;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 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 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 增加一条作为 76 条 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 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 控。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 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 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 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 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 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 证或者串供的; 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 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施打击报复的; 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 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 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 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 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 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 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 疑的。 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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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 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 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 必须 出示拘留证。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出示拘留证。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 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 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 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 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 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 …… 此处隐藏:268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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