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历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4)
术成果外,以工业产权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
答案: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
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考点:专利技术的新颖性
详解:《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据此,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身人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故不应被宣告无效。
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考点:侵犯商业秘密、专利侵权行为
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
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丁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该技术秘密的行为属于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专利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该专利。本题中,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
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评论:
本题偏难,综合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合同法、公司法的内容,其中技术合同的内容介于专利法和合同法之间,属于两者的融合,以往一般在复习时给与的注意不够,但最高法院在2004年底就此问
题出台了最新的司法解释,还是应该引起考生的充分关注的。
七、(本题25分)
案情: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二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倍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
万元。
本案双方的主要事实争议是: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双方的主要法律争议是:超市在每年失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顾客进行搜
查。乙超市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己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去内衣进行搜查的证据,故对脱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
万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乙超市强令甲脱内衣进行搜查的事实证据不足外,对一审认定的其它事实予以维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甲对二审判决不服,以赔偿太少为由,申请再审,
请求将赔偿数额改为11万元。
问题:
1.请就本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申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2.本案发生后社会反响颇大,引发了不少议论,主要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权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安保措施等诸多法律问题,请你任选一个角度简要论述。
答题要求:
1.第一问的分析应以法学理论、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
2.第二问的论述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答案:
第一问:
1.一审判决数额超出了原告的请求范围,因而是错误的(可从不告不理、法院裁判的消极性、民事诉
讼当事人的处分权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其不当)。
2.一审法院判决将举证责任归于乙超市,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而且未脱内衣搜查是消极事实,乙超市无法举证。因此,二审法院否定一审对脱内衣搜查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本案应当由甲对脱内衣搜查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由于侵权事实特殊,其证据属于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搜集的证据。正确的做法是由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或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
如果无法认定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进行判决。
3.甲申请再审的理由是赔偿太少。属于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才能再审,本案二审否定了原审对脱衣搜身的事实认定,据此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改判,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不应当改判,甲的再审申请不应得到支持。考生可分析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如何
保障,如何修改再审程序等。
第二问:论述应观点明确,认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参考例文之一[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参考]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甲精神损害11万元,二审又改判被告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同一事实下,两
次判决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偏差,是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引发的法治现象。
法官在个案中进行自由裁量是法律适用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目前中国正在进行审判制度的改革,如何对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民商事和经济审判中法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
且富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重大法治问题。
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个案作出裁判的权力。在诉讼中,裁判的具体结果往往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律对该案件的唯一选择。法官的自由裁量不仅体现在认定
案件事实上,也大量体现在适用法律问题上。
稳定性、滞后性、不周延性既是法律的特点,法律不明确和法律漏洞的存在在所难免。大量立法历史也表明,立法机关不可能预见法官所可能遇见的问题。尽管法律条文越来越多,可是其与不断发展的社会关系之间的矛盾随着时间推移也愈 …… 此处隐藏:275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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