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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13
导读: (五)省内药品批发企业终止委托储存、配送协议的,应按照仓库地址变更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后,方可从受托方仓库将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转出。委托方终止委托储存、配送协议或变更受托方的,应将新委托

(五)省内药品批发企业终止委托储存、配送协议的,应按照仓库地址变更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后,方可从受托方仓库将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转出。委托方终止委托储存、配送协议或变更受托方的,应将新委托协议和取消原委托业务的协议一并报省局,并抄报所在地市局,由省局挂网公示。

(六)委托方不得以单纯租赁受托方仓库的形式委托储存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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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四、日常监管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的,由委托方、受托方所在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其日常监管,必要时,委托方、受托方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受托方、委托方的行为进行延伸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委托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在监管部门准许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超范围经营、挂靠、走票等行为;对受托方,重点检查计算机系统是否无缝对接,是否按照GSP要求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退货等。

(二)各地应加强对辖区内从事药品现代物流、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企业的监管。一旦发现委托方在未经监管部门准许以外的场所储存或现货销售药品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受托方存在的储运管理质量风险,改变或降低储运条件,与委托合同、质量保证协议内容不相符,严重违反GSP要求等严重问题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责令停止配送业务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并报省局予以公示。省局将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对跨辖区开展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开展药品委托业务的企业应每年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企业委托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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