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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3
导读: 三、 在编民警人数200~20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按如下(单位为㎡/人): S人均 = 28 + (2000 – N)0.0066 其总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为㎡): S综合 = NS人均 公式中N 为在编民警

三、 在编民警人数200~20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按如下(单位为㎡/人):

S人均 = 28 + (2000 – N)×0.0066

其总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为㎡):

S综合 = N×S人均

公式中N 为在编民警人数。

公式中S综合表示总建筑面积,S人均表示人均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各地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编民警人数50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8㎡/人;

二、 在编民警人数少于1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8㎡/人;

三、 在编民警人数100~5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按如下(单位为㎡/人):

S人均 = 28 + (500 – N)×0.025

其总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为㎡):

S综合 = N×S人均

公式中N 为在编民警人数。

公式中S综合表示总建筑面积,S人均表示人均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的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的建设规模,不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控制指标内。

第二十八条 在条件满足、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考虑建设省级与地(市)级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省级与地(市)级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的总建筑面积指标应依据同期培训规模计算,同期培训人数不应少于300人,不宜超过500人。省级生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5㎡;地(市)级生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若地(市)级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在编民警人数的10%不足300人时,应在相邻的2至3个地市的中心城市设置一个区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负责该区域内民警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 省级警犬基地其总建筑面积应按同时繁育、培训100~300犬计,每犬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

第三十条 警犬用房属地(市)级、县(区)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技术用房,其总建筑面积应按实际日常所用犬数计,每犬建筑面积宜为10~12㎡。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共同建设的,其附属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建筑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确需独立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其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宜为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总建筑面积的5%~7%。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如有特殊需求,建设内容未包含在本建设标准范围内时,应向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申报。

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建筑应按实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建造。建筑应朴素、庄重。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满足业务技术的各项功能,符合节能、防火、无障碍、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装修标准应根据不同房间的功能要求确定,并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装修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暖系统或空调系统,部分业务技术用房亦可根据业务技术工作的特殊要求设置专用采暖系统或空调系统。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讯、网络、办案、安防等需求。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进行改建、扩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按本建设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附录一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名词解释

1、 指挥中心用房……公安机关收集、研判、处理各类情报信息、进行指挥调度、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指挥中心设备运行等所需要的用房。

2、 “三台”合一用房……公安机关110、119、122三个号码报警台接警所需用房。

3、 办案用房……公安机关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处理群众来访、进行询问、讯问、辨认、监听、监视、情报采集、案情分析、专家审卷、整档立卷等办案工作的用房。

4、 窗口用房……公安机关用于接待群众来访办事、办理各种证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的用房。

5、 信息通信用房……公安机关用于通信、视频传输、信息库用房和信息通信系统设备运行等所需的用房。

6、 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公安机关用于开展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用房和设备用房。

7、 技术侦察用房……公安机关用于开展行动技术侦察工作的用房和设备用房。

8、 机要工作用房……公安机关用于密码通信、密码电报办阅、密码设备

运行、管理用房。

9、 刑事技术用房……公安机关用于开展刑事技术侦察工作用房和设备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

10、 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公安机关用于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在办案过程中所获取的各种物证以及收缴的各类涉案物品的用房。

11、 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公安机关用于存储、保管武器弹药、装备器材、公安被装、警用车辆和应急物资的库房和场所。

12、 警察技能训练用房……公安机关在警务实战训练中用来模拟各种场景进行技能战术训练的用房。

13、 备勤用房……公安机关用于值班备勤的用房,包括值班室、民警备勤宿舍等。

14、 档案用房……公安机关用于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检索、保护和利用等工作的用房。

15、 警犬用房……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为基层实战部门所提供的警犬日常训练、使用所必需的犬舍等用房。

16、 警犬基地……省级公安机关用于警犬繁育、训练所必须的犬舍、教学及科研和管理等用房。

17、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公安机关用于对民警初任、晋升、警务实战和其他技能训练的综合性培训场所。

附录二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一、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不含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

二、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不含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

注1:表一、表二各业务技术用房的使用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测算得出,建设单位可参照建设。当新建、扩建项目为业务技术用房的部分功能用房时,建

设单位可根据在编人数计算总建筑面积乘以相应的百分比得出需要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可根据业务技术用房具体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注2:所涉及信息通信用房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计和建造,刑事技术用房应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技术各专业实验室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注3:窗口用房面积可结合具体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总量共同确定。

附录三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注:本表各类用房的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测算得出,建设单位应参照建设。建设单位可根据训练基地的具体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各分类中小类指标为建议数值,可参照建设,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附录四 省级警犬基地 …… 此处隐藏:230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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