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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政办发[2017]49号文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19
导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本人或与他人共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将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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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集体决策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或未经集体决策导致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决策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未建立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未建立廉洁风险防控制度或廉洁风险防控制度不落实,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或无法清晰责任情形的,视同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对前任决策或实施的经营投资项目,应完善交接手续,防止“新官不理旧账”。因不作为而造成损失或对接任时的损失风险未积极处置以避免、减少损失发生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应当承担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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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未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5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理参考标准见附件2。

(四)纪律处分。由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受到扣减薪酬处理的,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3年任期激励收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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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计算,参照附件2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六条对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以及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理。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主动足额赔偿等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第三十七条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积极采取措施挽回资产损失,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2年内挽回资产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情况对扣减的薪酬予以退还。

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被扣减薪酬后从本企业离职、退休(退养),若采取措施挽回资产损失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条建立举报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有关人员奖励机制。对检举、控告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的有关人员,由直接受理实施问责的机构(部门)制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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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奖励制度、核实举报、兑现奖励。奖励可按照国有资产损失追缴额度的1%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十一条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四十二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承担责任追究主体工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巡视巡察、审计、公安等部门和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职责,对权限范围内的进行追究处理,或对损失线索移交受理单位。

第四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上级企业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达到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责任追究;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包括:研究制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权限范围内有关责任人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负责企业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等情形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和监督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受理企业被处罚的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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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其他有关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应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与外派监事会、巡视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七条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责任人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 …… 此处隐藏:257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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