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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6
导读: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 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决算的编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

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配合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上级人民法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法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进

行检查、指导。

第八章 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财务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设立财务机构,配

备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章的行为,应予以抵制。人民法院的领导应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对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财会人

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的社会保障经费、住房基金、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财务管

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

分别报送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为准。

附: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

一、办案费

1.办案差旅费,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

2.诉讼文书、布告、公告、表册材料及印刷费;

3.司法勘验、鉴定费;

4.审判场地租赁费;

5.押解、执行费;

6.死刑执行费:包括以枪决方式执行所需要的租车、燃料、火葬、土葬及相关费用,以注射方式执行

所需的药物费;

7.上访补助费:申诉来访人员因生活困难确需补助的食宿、医药及路费;

8.办案补助费:用于办理大要案和集中办案所需的费用。

二、劳务费

1.陪审员公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聘请专家、科教人员补助费;

2.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费、翻译费;

3.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因生活困难确需解决的生活补助费。

三、专用设备购置费

1.通讯设备、信息传输设备购置费;

2.法庭内部必须配置的证据展示、庭审记录、文书制作、监控、安全、音像录制、现场转播等设备购

置;

3.法台、法桌、法椅,诉讼、旁听人员坐席等购置、安装费;

4.枪支、子弹、警具、防爆、防护器材购置费;

5.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所需专用设备费;司法鉴定设备购置费;办案人员所需办案器材购置费。

四、交通工具购置费

审判工作所需的各类交通工具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

五、其他设备购置费

审判工作所需的档案、文印等设备的购置费;专业资料、图书等购置费。

六、邮寄费

审判业务中所发生的信函、包裹等物品的邮寄费。

七、电话通讯费

审判业务中发生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八、交通费

审判业务中所发生的车辆用燃料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保险费等。

九、专业会议费

1.各种审判业务会议所需的经费;

2.与审判业务有关的会议所需的经费。

十、服装费

1.审判人员按规定支付的制装费;

2.司法警察制装费;

3.购置服装过程中的运输、保管及损耗费;

4.研制、设计、调研、试制样服费。

十一、宣传费

1.宣传费:组织新闻、文艺宣传活动,举办展览、制作影片、电视剧,在报刊、电台、电视台进行宣

传及开设法制宣传栏等费用;

2.资料费:与宣传审判工作有关杂志、报刊及外文资料翻译等;

3.刊物费:内部刊物、培训教材的编审费、印刷费、发行费、运杂费及稿酬金;

4.新闻记者采访费。

十二、维修费

1.人民法院及审判业务用房的维修费;

2.审判法庭、人民法院建设补贴;

3.为保持固定资产正常工作效能所开支的修理和维护费用。

十三、法官培训费

1.国家法官学院经费;

2.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中心(法官培训学院等)所需经费;

3.短期培训费。

十四、其他费用

1.奖励款: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评选出的法院系统立功人员或先进集体所发的奖章、证书和奖金等;

2.来访人员接待站经费:接待站的办公用品、房屋、家具、卫生、水电、取暖、邮电通讯等费用;

3.冤、错案件当事人或家属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生活补助费;

4.其他支出,上述开支项目未包括、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开支的其他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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