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第二次作业·平时作业2020春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答
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答:(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合同法》将其范围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 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不同?
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一方邀请对方或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同之处:依据当事人的意愿,特别说明;依据法律规定;根据订约内容;根据交易习惯:实践中:询问价格/营业时间告示/出租车打“空车”标志/招工、招租广告。
3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什么?
答:1.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在标的物有从物时,该从物随之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2.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4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
1. 价款数额的确定:价款数额一般由单价与总价构成,总价为单价乘以标的物的数量。
2. 价款的支付时间:价款的支付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价款交付迟延时,买受人不但要继续支付价款,而且还有责任支付迟延利息
3. 价款的支付地点:价款的支付地点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可以在出卖人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4. 价款的支付方式:价款的支付方式,也可由当事人约定,但当事人关于支付方式约定,不得违反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及时检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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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既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只要存在合同关系,就有可能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主要原因:(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问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
6 定金的及其特征是什么?
答: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于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7 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限制是什么意思?
答:在合同正式生效后,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依法赔偿对方所受损失,损害赔偿限制分为几种:1.合理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3、与有过失规则(过错相抵)一方违约后,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可减轻或免除违约方赔偿责任。4、损益相抵(同销)规则:是指受害人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受有损害和利益的,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应从损害中扣除所获利益。
8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如何理解?
答: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损害赔偿主要是对他人受到的损失及可能失去的利益的一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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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同法上的抵销是什么意思?
答:抵销,在程序上,需要以诉讼或者仲裁请求的方式提出。主动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动抵销的债权,叫作被动债权。《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为合意抵销。抵销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可以使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并且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简化清偿,加速财产关系的流转。
10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在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中,依附于原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包括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撤销权等,都将随之而转移于承受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可全部转移,也可部分转移。
11 简述合同变更及其主要条件。
答:合同的变更包括当事人协商变更和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强制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是为使合同约定的内容能够适应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的合同事务变化需要,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或者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
主要要件: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条件
2.对象为合同内容:标的物,履行条件,价金,合同性质,所付条件期限,合同担保等的变更
3.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4.法律对变更有要求采取一定形式的,遵照赐要求。
D.合同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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