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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黄大仙区议会辖下地区设施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记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22
导读: 第三届黄大仙区议会辖下地区设施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记录 19. 莫應帆先生同意儘快向交運會委員發送文件,以便委員研究 文件內容。 20. 史立德博士表示一般通風樓佔地不多,工程要進行五年亦不 合理,令人懷疑港

第三届黄大仙区议会辖下地区设施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记录

19. 莫應帆先生同意儘快向交運會委員發送文件,以便委員研究

文件內容。

20.

史立德博士表示一般通風樓佔地不多,工程要進行五年亦不

合理,令人懷疑港鐵公司以工程之名霸佔用地。

21.

郭秀英女士不滿港鐵公司及康文署的做法,認為康文署應主

動就徵用馬仔坑遊樂場一事知會區議會,而非由莫應帆先生及許錦成先生以查詢方式提交文件方提供資料,可見康文署未有做好把關工作。

22.

表示,由於康文署未有主動提出徵地事宜,才以

查詢方式帶出討論,藉此希望康文署能向委員提供資料。他認為沙中綫工程既屬於交通事務,又涉及地區設施管理,建議先在區議會會議上討論,一併處理所有問題,再交由個別委員會跟進細節。

23.

李德康先生明白議員關心沙中綫工程的發展,同意有關議題

在港鐵公司向交運會介紹方案詳情後,有需要時可於黃大仙區議會會議上繼續跟進。 24.

陳安泰先生建議設管會去信港鐵公司,表達議員的意見。

25.

總結,由於設管會至今仍未收到港鐵公司徵用馬仔坑遊

樂場的通知,現階段毋須去信港鐵公司,建議在港鐵公司諮詢交運會意見後,再討論如何跟進。

(黃大仙區議會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文件第63/2009號)

26.

主席歡迎為此議程出席的民政事務總署建築師(工程)4陳麗娟

女士;馬梁建築師事務所(香港)有限公司高級建築師周吳婉貞女士、

第三届黄大仙区议会辖下地区设施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记录

建築師助理李震雄先生及杜志成父子有限公司工料測量師梁炳怡先生。 27.

(i)

黃大仙區議會在2009-10年度獲得17,083,000元撥款,用以支付所有仍未結帳的工程開支,及推展新的地區小型工程建議。截至現時為止,設管會已批核的工程款額為35,156,865元,比撥款額多近一倍,並預料本年支出現金流量約為一千九百多萬元,比獲批款額略多約二百多萬元。;

(ii)

截至現時為止,地區小型工程的支出約爲七百多萬元。雖然預計本年度地區小型工程支出總現金流量會多於撥款金額,但由於尚有接近一千萬元的工程仍未結帳,實際支出可能與預期有差別,黃大仙民政事務處、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將密切留意現金流量及有關開支,避免出現超支或未能盡用撥款的情況;

(iii)

黃大仙民政事務處在2009-10年度獲得足夠撥款以支付地區設施的維修保養及管理開支;及

(iv)

截至現時為止,設管會在本年度已完成16項地區小型工程,另有22項工程在籌劃或施工中,該38項工程的進展情況詳見附件。

山道慈愛苑第三期對面興建避雨亭(WTS-DMW008) 28.

李震雄先生報告,「竹園道近天宏苑入口72,73小巴站興建避雨黃大仙民政事務處鍾贊有先生介紹文件,重點如下:

亭」及「慈雲山道慈愛苑第三期對面興建避雨亭」工程早前由於地下

第三届黄大仙区议会辖下地区设施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记录

管道設施阻礙,經委員同意後修改了避雨亭的設計,顧問公司隨後就新設計重新安排施工圖。唯承建商認爲修訂設計與原先招標的設計有很大分别,故拒絕繼續進行有關工程。現時顧問公司已重新進行招標,預計工程可於明年二月中開展。 29.

(i)

承建商在法律上是否有拒絕繼續進行工程的權利; (ii)

現時的工程進度為何;及

陳曼琪女士對工程一再延誤感到非常失望,並提出以下查詢﹕

(iii) 要求顧問公司解釋承建商拒絕繼續進行有關工程的

原因。

她擔心重新招標會招致不必要的公共開支,且區議會需為上述兩項工程再次進行討論,浪費寶貴時間。 30.

李震雄先生回應,承建商在六月中發現工程受地下管道阻礙,

原先安排的地基工程無法繼續進行。由於工程未能依照原先招標的設計模式進行,故顧問公司書面通知承建商中止上述兩項工程,並向區議會解釋修訂設計後,方重新進行招標。 31.

補充,顧問公司進行初步探究工程時,未能了解

地底電纜和喉管的分佈情況,待挖開地基後始發現地底埋藏多條電纜;經電力公司視察後,認爲該處不宜建立地基,故工程無法繼續進行。顧問公司其後修訂避雨亭設計,並得到設管會委員同意。 32.

陳曼琪女士追問顧問公司有否把更改圖則的變數納入工程招

標書內;以及根據工程合約,承建商是否有權拒絕繼續進行有關工程。若是,即證明顧問公司的招標文件未夠完善,以致需要重新招標,浪費公帑,亦延遲了該區居民享用設施的時間,要求顧問公司解釋何方

第三届黄大仙区议会辖下地区设施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记录

需爲以上問題負責。 33.

黃國恩先生認為進行任何工程前必須向各公用機構進行諮詢

及索取地底線路圖,詢問顧問公司有否進行該些前期準備工作。 34.

陳安泰先生贊同黃國恩先生的意見,並表示可從該處路面的沙

井位置得知地底電纜的走向,無需進行挖掘工程,建議顧問公司日後進行同類工程時,多留意現場環境及觀察沙井位置。 35.

(i)

顧問公司會在所有工程展開前去信政府有關部門及公用機構索取地底線路圖,但線路圖一般只簡略顯示電纜和喉管的位置,無法得知地底電纜的實際情況; (ii)

雖然顧問公司在施工地點發現沙井,但根據結構工程師的經驗,沙井下的電纜位置或可作輕微改動,以進行地基支撐工程;但經各部門實地視察和商討後,認為該處無法建立地基支柱,致令工程延誤;

就委員的意見及查詢綜合回應如下﹕

(iii) 在開展工程前已進行地下勘測工程,發現地下電纜

的分佈情況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公用機構提供之地底線路圖有所出入,並不適合進行地基工程, 因此改於附近位置繼續進行工程;唯重新挖掘位置仍不適合進行地基工程,顧問公司只好通知承建商中止上述兩項工程,故對於顧問公司應為工程延誤負責的說法有所保留;及

第三届黄大仙区议会辖下地区设施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记录

(iv) 至於承建商的權責問題,若承建商發現工程計劃需

作出重大改變或合約期已滿,承建商有權拒絶繼續進行有關工程;顧問公司曾要求承建商簽訂一份增補合約並根據修訂設計繼續進行工程,唯承建商拒絶簽訂增補合約,故此顧問公司需重新進行招標工作。

36.

(i)

顧問公司與承建商簽訂合約時,有否要求承建商承擔履行合約的責任;及 (ii)

承建商有否完成修改設計前的工程項目及顧問公司有否為該些工程付款。

37.

周吳婉貞女士回應,由於工程設計有所改變及合約期屆滿, 主席提出以下查詢﹕

承建商有權停止進行有關工程。至於修改設計前的工程項目,顧問公司只向承建商支付挖掘工作的費用。她表示,該承建商共承擔了六項避雨亭工程,其中四項已順利竣工。 38.

陳曼琪女士希望顧問公司儘快重新招標。雖然挖掘工作涉及

的金額不多,但延誤確實造成時間及金錢上的浪費,建議檢討日後的工程程序,包括招標過程和承建商的條件等;在簽訂合約前亦要注意承建商拒絕履行合約的準則,並應在草擬合約前諮詢法律意見。此外,她希望能提早開展其餘的地區小型工程。 39.

蘇錫堅先生認 …… 此处隐藏:270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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