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须知
昆明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须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昆明市职工个人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力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杜绝非法提取,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业务按以下原则办理:
1.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时,须由本人持身份证,按要求带齐相关证明及资料(所有资料须验证原件)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2.本人不能亲自来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同户成员。受委托人须持委托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同时携带委托授权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婚姻证明、直系亲属、同户成员的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委托人需委托授权以上三类以外人员办理提取、转移手续的,须提供经公证或委托人单位签章确认的委托授权书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3.经批准同意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凭管理中心当日签署的凭证(支票),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转移手续,逾期须重新到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4.购、建房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建房实际发生的房价支出;
5.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12个月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总额或购房贷款终结年度的还贷余额;申请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额度不得超过购房贷款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原则按转账办理;
6.用于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房租总额;管理中心一年受理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12个月的房租总额或租房到期年度内的应付房租总额;
7.破产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实行集中封存管理。企业宣告破产清算时,将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送管理中心备案。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在一年内(以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最近一次付款发票时间为准)到管理中心办理用款手续,过后不再办理。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办理提取现金或转账手续;购买自住住房、合作建房的,办理转账手续。办理手续时,根据不同的情况由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房改办”或房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昆明市个人购买直管公有住房售房协议、收款发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2.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的,单位需提供土地使用证、项目批准文件、建筑许可相关手续和集资人员名单报管理中心备案后,个人提供以下材料予以办理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单位集资建房协议、单位集资建房售房合同、本人身份证、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3.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请按第四条: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提供资料)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经鉴证的购房合同、本人身份证、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如系分期付款的,需同时提供最近一次的付款收据复印件(验证原件)。
4.购二手房
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经公证的购房合同、完税凭证(契税发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5.配偶方购房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经鉴证的购房合同、婚姻关系证明、户口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如系分期付款的,需同时提供最近一次的付款收据复印件(验证原件)。
6.建盖私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属城、镇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报告》、本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属乡、村的,需提供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宅基地用地批准书》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上述证件的,需提供《宗地出让收据》或《耕地占用税完税收据》,如有自建住房证明(建设行政部门出具)或《农村四邻协议》的需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市)区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危房鉴定证明材料和房屋权属证明;
(5)受理运作说明:提供的证明材料,以批准文件日期为准,须在一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手续,逾期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二、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出境定居的职工,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分别按以下不同的情况提供资料
1.离、退休、死亡职工
(1)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离、退休证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证原件);
(4)职工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及公证书、财产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须提供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对继承或遗赠权发生争执的,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书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1)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其住房公积金按《条例》的规定做封存处理;
封存期间职工重新就业的,按办理转移手续的要求,将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其新的工作单位;封存期满半年,未重新就业的,凭失业和待业的证明材料,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出境定居的职工
(1)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工作调动的职工,提供工作调动的调令、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4)出境定居的职工,提供出境定居的迁移证明(如移民签证)、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5)应征入伍的职工,提供入伍通知书、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6)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应办理转移手续,提供以下资料
1.由本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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