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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程序保障问题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7
导读: 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程序保障问题 第 年第期卷总第期 河 七大学学报, 昭星 日 哲学社会科学版夕月 认,‘、 自汀 肠 从 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程序保障问题徐胜萍比刺币范大学摘、 法律系北京、 , 要简易程序对当事人的主体性原则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程序保障问题

年第期卷总第期

七大学学报,

昭星

哲学社会科学版夕月

认,‘、

自汀

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程序保障问题徐胜萍比刺币范大学摘、

法律系北京、

,

要简易程序对当事人的主体性原则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法官中立原则诉讼进行的公开、

原则辫论原则等正当程序所要求的一般要件的坚持对其适用范围的限制以及允许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

转化表明简易程序是针对某一类型案件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省略了审理该类案件一些不必要的程序而,,

保留了正当程序所要求的最低限度公正的要素是有严密程序保障制度的正当程序,

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程序保障

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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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直接反映了正当程序思想所强调的价值观念

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

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或最低标准应当包括以下二三个方面

程序保障为通过程序一方面保障当事者的诉讼权利或者说保障当事者在这些权利中体现出来,

一程序无偏私地对待当事人程序无偏私地对待当事人即当事人平等,

的主体性和自律除另一方面又保障法官的审判活动以及作出的决定本身的正当性收稿日期一一

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的实现必须仰赖于法官的平等

’缸

程序保障

保护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应平等地维护诉讼双方

,

作者简介徐胜萍

,

女江西省上饶市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

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程序保障问题

生刽些乙一一一一

—,

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给予双方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不能只给予一方而不给子另一方,,,「

应该平等地要求各方当事人平等地履行诉讼义务,

另一方面法官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

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比“由于社会成员在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文内化素质以及诉讼技巧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可能导致,

当事人中的弱者在实质,

不能拥有与强者平等的对,

—、

——同的规则,,

一途些鱼逃丛更近生且影国赵虹

墅吐垫业邀

法官亦。

第一裁判者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

英国有句法谚

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当法

官因为它不能既做法官又做当事人关自己案件的法官判者个人的利益。,,

它要求裁判

者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案件即任何人不能作为有而且冲突的结果中不含有裁。

裁判者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如果,

关联性对于保持法官的中立性是非常必要的,

抗手段和攻方武器弱势的一方当事人被变相地剥夺司法救济权利。

法官或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成为当事人那么法官

为避免此种情形的发生使当事平等而且在实质上也平等不,,

在诉讼中的双重角色难以保证纠纷解决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人各方不仅在形式,

因此各国立法都实行回避制保证,,

,

仅法院应当遵守立法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而且在立法上应该设置保护当事人获得司法救

法官离开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案件实行监督制防

止法官因受贿而作出不公的判决,

济的制度如诉讼费用的减免缓以及法律服务援,

第二裁判者不应有对当事人一方的好恶偏见,

助等等

裁判者中立意味着裁判者没有偏见或偏向即不偏“

要求受到平等的对待源于人类希望受到尊重

不倚地听取双方意见客观地作出事实认定准确地

,

,

的愿望

,

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在法律,

二,

得到了不”。

适用法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要求裁判者在利益,,

裁判者中立不仅,、

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卑微感亦即一种

与案件无涉而且要求裁判者,

他们人格与共同的人性受到侵害的感觉,,

‘””

在主观方面不受自己价值取向察性情绪性格爱好等影响对当事人双方平等处置,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平等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受到同等的对待则无论诉讼结果如何他,

法官的偏见会妨。

碍他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各方公平地处理纠纷“

们都会认为他们所经历的程序是不公正的二裁判者中立

,

果一个法官多次在法庭上形容被告的答辩是不优

雅的、

”,“

令人倒胃口的。

”,

这就可

能会不公正地加重,

如果当事人平等是最低限度公正程序保障的前提条件那么由一个没有偏私的独立的裁判者来,,

被告的责任

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如果“”,

对某个法官的中立性有合法的怀疑

他就不得再

主持程序和作出裁判则是一个公平的审判所应具备

参与该案件的处理三程序公开

”,‘

的基本要求

程序公正首先要求裁判者处于中立的。

地位

其原因在于裁判者是评判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培根非常强“。

英国古老的法律格言云巨必须眼见着被伸张”。

正义不但要伸张而,

,

务以及审理与此有关的争议的主宰者调裁判者在实行司法公正上的作用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

他指出,

一次。

〔议‘,

任何一个公正的审判程序都应当以公开程序公开又称审判公,,,,

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

性作为其基本的标准和要求,

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

开在民事诉讼中它是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除法

则把水源败坏了

。”

“找

,”

裁判者中立是程序公正。

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以外都应当公开进行诉讼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

实现过程中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因素,

当代西方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都十分强调法官的中立性只是在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方面

得见的方式进行

它要求诉讼行为主要指庭审行。

为在一定场合中公开进行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以及裁判的法律根据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

程度不同

在英美法中,

,“

法官是中立的它们对当。

事人加以裁断甚至在刑事案件中或涉及国家公务时也不能实施一种官方性质的调查,,

程序公开可以消除当事人对司法过程和审判结果的不安定感和不信任感可以使整个司法过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促使法官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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