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作者:崔慧
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7期
摘 要:从侵占罪与盗窃罪各自的构成要件比较中来区分两者是比较容易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搞清两者之间的界限绝非易事,但又不是没有规律可寻。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占罪客观上表现为侵占,即变自己并非非法地占有为非法占有,侵占行为的对象是自己已经占有的他人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下,行为人通过平和的非暴力手段将他人财物转为己有,盗窃行为与持有他人财务的不法状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键词: 侵占罪;盗窃罪 ;占有
一、案例引入
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2008年试卷二第6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从案例描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主观上甲、丙都有秘密地将他人(乙)的财物据为己有的,且客观上二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了损失。但为何二者却成立不同的罪名呢?
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辨析
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刑法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所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下面笔者从犯罪主体、犯罪故意、犯罪对象以及客观表现等方面逐一分析二者的不同。
(一)犯罪主体不同
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身份犯,系特殊主体,除行为人具备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要求行为人是他人之物的合法持有人;盗窃罪只能是一般主体。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说明了侵占罪中“持有”的法律性质。具体而言包括两种情况:
(1)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即财产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亦即占有财产,至于其持有的根据,可以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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