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保留的必要性(20140911)(2)
3、死刑在适用程序上的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时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适用程序上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死刑核准权的问题也经过几次变化。1979年《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和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死刑核准权作了重大修改,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二)从司法上看
1、死刑在适用条件上的规定
死刑条件即死刑的适用条件、规格及其标准,它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人适用死刑的犯罪事实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死刑只能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我国死刑适用的总标准。在适用死刑的标准上,应首先看行为在客观上是否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其次看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否故意,其主观恶性是否严重;最后结合行为人的最前、罪中和罪后表现,看其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确保在罪行公正、犯罪人犯了极为严重之罪的前提下,坚持目的性原则,不论从一般预防还是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抑或从谦抑性的角度而言,都需要动用死刑的时候,死刑才能作为最后的手段予以适用。① 2、死刑在执行制度上的规定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简称为死缓。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①
赵秉志、王鹏祥,《中国死刑改革之路径探索》,《中州学刊》,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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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判处死刑缓期制度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对判处死缓并减为有期徒刑的暴力犯不再给予减刑,但给予条件严格的假释等。 3、死刑在执行方式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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