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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民事经典指导案例一(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6
导读: 本案二审期间,临海市公安局以天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素巧涉嫌贷款诈骗已被立案侦查、临海农行涉嫌与天宇公司恶意串通为由,要求法院中止审理。法院在初步审查后,为慎重起见依法裁定中止诉讼。本案中止审理长达三年

本案二审期间,临海市公安局以天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素巧涉嫌贷款诈骗已被立案侦查、临海农行涉嫌与天宇公司恶意串通为由,要求法院中止审理。法院在初步审查后,为慎重起见依法裁定中止诉讼。本案中止审理长达三年之久,而从了解的情况看,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无任何实质性进展,也从未将侦查情况告知法院。

从案件查明的事实看,本案以公安机关涉嫌犯罪进行侦查为由中止审理的事由已经消失:

第一,天宇公司不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单位也不是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而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对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并无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民二终字第62号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的“裁判摘要”中指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第二,至于公安机关所称的“临海农行涉嫌与天宇公司恶意串通骗保”问题,必须指出,对民事上合同欺诈的认定权在于法院而非侦查机关。合同诈骗罪区别于合同欺诈行为,公安机关并未对天宇公司和临海农行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无权对其是否构成民事上的串通骗保行为作出认定。法院结合交易的背景、天宇公司陆续还款的行为、银行违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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