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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0
导读: 除劳动合同: (一)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的规定,或拒不执行集团公司决定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控,或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制

除劳动合同:

(一)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的规定,或拒不执行集团公司决定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控,或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制止、纠正,严重失职或者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不能认真及时地解决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致使矛盾激化,导致发生影响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或群体事件的;

(四)作为出资者代表或董事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作出错误决策,或对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现后不制止,或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致使本单位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分配、任免、调动、交流,或向组织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六)制定并实施与集团公司相违背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七条 在职工晋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

(一)违反民主推荐、组织考核、集体讨论、公开公示等选拔任用条件和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违反企业内部竞聘上岗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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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透露领导班子或组织人事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在人事考察过程中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的;

(五)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

(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 (七)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察或失误的;

(八)其他违反职工晋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违反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

(一)违反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年薪管理规定,领取额外薪酬的; (二)违反规定套取工资挪作他用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薪酬的;

(四)擅自提高岗位绩效工资薪级或点值的。 违反(一)、(三)、(四)款规定,退出违规所得。

第五十九条 在企业职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安臵等工作中,违反国家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

弄虚作假招聘的职工和安臵的复转军人,应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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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有关制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二)擅离职守,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指挥,直接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在生产工作场所寻衅闹事、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毁坏生产设备、办公设施等公共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

(五)在受处分期间发生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

(一)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经教育帮助不改的; (二)违反企业有关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造成生产事故的; (三)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生产事故的;

(四)不服从指挥,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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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生产工作场所故意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六)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直接影响工作的; (七)利用单位的生产设备、材料为个人谋取利益的; (八)毁坏生产设备、办公设施等公共财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企业计算机使用规定,威胁企业网络信息安全或恶意散布谣言给企业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国(境)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者不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三)在涉外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或者损害国家尊严、利益的; (四)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

(五)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改变路线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者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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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国不归的;发现在国外的工作人员或本团组成员出走不归,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为出走人员出走提供条件的;

(八)其他违反外事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串联、煽动集体上访,影响社会、企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 违反保密制度,失密、泄密、窃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监察、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监察、审计的;

(三)隐瞒或虚报财务收支及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经济活动情况的;

(四)拒绝对监察、审计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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