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三)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五条 对违规违纪职工处分权限,依据本规定,按照“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办理。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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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职(降级); (四)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处分期间与解除:
处分期间指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分别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降职(降级),十二个月; (四)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降职(降级),降职是指有行政职务的人员降低职级;降级主要指对无行政职务人员,对其工作岗位级次的降低。本规定所称撤职,是指有行政职务的人员撤销现任职务。
第九条 受到处分的职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岗级)。
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两个职级。无相应岗位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所在单位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条 受处分(除解除劳动合同外)职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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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且受到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职工处分解除一年后,其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到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违规违纪应受到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平调或提升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或撤职。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职。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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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八)处分期间内发生新的违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 第十五条 具有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情节的,在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具有规定的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在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的其他不予处分情节的,可不予处分。
第十七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也可提请劳动仲裁。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复核,并在接到申诉六十日内将复核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在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职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求工会组织意见,工会组织可依法协助受处分职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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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分的,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次要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主管或管辖的工作或职工不负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损失分为较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巨大经济损失:
(一)较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
(二)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
(三)巨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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