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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1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5
导读: 第三十九条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的,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单位应持有《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 第四十条 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单位应根据国家

第三十九条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的,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单位应持有《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

第四十条 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建设监理、水土保持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单位应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并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提出质量评定意见,作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第六章 水土保持监测

第四十二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生产建设单位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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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和园区管理机构不具备相应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持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监测,并按季度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成果。

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自行开展监测并按季度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表(格式见附件2),重点反映项目建设、土石方量利用及存放、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承担水土保持监测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编制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

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应根据项目水土流失的防治责任范围和采取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分析确定监测范围、分区、监测内容、方法和时段,提出监测点布局;落实监测重点地段、重点对象的监测内容和指标,提出各监测点的主要监测指标及其监测频次、方法及采用的设施、设备,其中现场调查监测每个月不少于一次;对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进度计划、人员分工、成果提交等进行安排。

第四十四条 承担水土保持监测的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园区管理机构报告水土流失发生情况及发展趋势,及时提供预警信息。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或乱挖乱弃渣土等重大水土流失事件的,应协助建设单位或园区管理机构及时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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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四十五条 承担水土保持监测的单位应定期编制监测报告,提交生产建设单位或园区管理机构。

(1)分季度监测报告,监测内容应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情况、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年度监测报告,对项目年度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总结。

(3)在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在全面分析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总结水土流失及控制和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成效,按规范要求统计、分析各项水土保持控制指标,作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设区市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情况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不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当场予以处理。存在问题较大的,应跟踪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受理举报电话、信箱等联系方式,对所举报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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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系实名的要注意对其身份的保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四十八条 设区市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办理报批手续;入园项目是否办理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是否设立土石方中转场、表土堆放场,并建立统一调配、管理制度。

(三)场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入园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水土保持监测是否开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五)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危害隐患。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七)监督检查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经过批准或者备案;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重新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二)水土保持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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