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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1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1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5
导读: 第九章 附 则 — 21 —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试行。《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浙水保〔2007〕20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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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试行。《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浙水保〔2007〕20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保〔2013〕67号)、《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浙水政〔1997〕548号)、《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等问题的批复》(浙水政〔1999〕44号)、《关于“矿山企业”解释问题的批复》(浙水政〔1999〕48号)、《关于组织防治烧制砖瓦造成水土流失问题的批复》(浙水政〔1999〕59号)、《关于减免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权限问题的批复》(浙水政〔2000〕95号)、《关于水土保持有关问题的复函》(浙水政〔2002〕30号)、《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浙水办政〔2003〕4号)、《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有关问题的复函》(浙水保〔2004〕55号)、《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解释的复函》(浙水函〔2007〕28号)、《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浙水办保〔2007〕1号)、《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评选暂行办法》(浙水保〔2008〕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09〕2号)、《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09〕62号)、《关于做好220kV和110kV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0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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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水办保〔2009〕2号)、《关于印发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浙水办保〔2010〕4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自行组

织)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表

— 23 —

附件1

类 别:

登记编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附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现状图、总平面布置图)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 24 —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变更后,应重新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若超出水土保持登记表填报范围,应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项目取土取石来源或弃土弃渣去向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入园项目取土取石来源或弃土弃渣去向应符合区域水土保持总体方案。 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必要时提前建告知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事项 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 建设范围内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的表土应在施工前剥离。 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利用功能。 对告知事项的承诺意见 填 报 事 项 建设地点 其中土建投资(万元) 计划建设起止日期 开挖(m3) 取土取石来源 弃土弃渣去向 填筑(m3) 工程总投资(万元) 占地总面积(m2) 总土石方量(m3) (m3) 建设过程中取土取石量土石方量 弃土弃石量(m3) 采取的主要水土保持措施(打√即可) ①开挖、填筑边坡挡土墙防护; ②边坡采用砌石护坡; ③建设范围建立完善排水系统; 工程④表土剥离,妥善堆放并防护; 措施 ⑤弃渣场设置挡土墙、排水设施并进行土地整治; ⑥取土场土地整治并复垦、设置排水系统; ⑦水体周边护岸; ⑧施工场地进行土地整治;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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