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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1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5
导读: 含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内容、质量、进度要求。且进度要求不能滞后于主体及附属工程,必要时应先于主体及附属工程建成。 第三十三条 委托其它施工单位承担水土保持设施施工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人

含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内容、质量、进度要求。且进度要求不能滞后于主体及附属工程,必要时应先于主体及附属工程建成。

第三十三条 委托其它施工单位承担水土保持设施施工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协调,确保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设施施工的配合与协调。

第三十四条 跨年度实施或汛前未完工的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专门存放地防护工程,涉及防汛安全的,应编制安全度汛方案,保证工程安全度汛。跨年度实施的植被恢复工程,应根据植物的生长特点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计划,确保植被恢复的质量、进度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中间交工的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中间交工验收手续,并对通过交工验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妥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撰写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记录,按规定建立施工档案,分类保存相关资料。植被恢复措施和施工期临时防护措施还应分时段收集影像资料,便利日常查阅。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设施施工总结报告。

第五章 水土保持监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实施水土保持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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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水土保持监理可以由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也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由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应在项目监理机构中配置具有相应专业技能的水土保持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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