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7)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后,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扶养年限÷扶养义务人个数×伤残赔偿指数 1 .被扶养人的范围
受害人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年满十八周岁、不足六十周岁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证明,无劳动能力的证明可以是下列之一: (1)能够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2)被扶养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3)被扶养人患有严重影响劳动疾病的,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2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害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身份状况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受害人身份状况一致。
确定受害人属于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的,见(八)残疾赔偿金第2条的相关内容。 3 .扶养年限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确定被扶养人年龄的,一般以受害人定残或死亡之时为起算点,扶养年限按照有利于受害人一方的原则取整数。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1岁,扶养年限减少1年,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扶养年限计算5年。
4 .扶养义务人人数
被扶养人为受害人父母的,扶养义务人人数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确定。
5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限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年赔偿总额应为按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之和,与事故责任比例无关,但与伤残赔偿指数有关。即据以判断是否超过上限的年赔偿总额,不应是乘以赔偿义务人事故责任比例之后的数额,但应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年赔偿总额累计超过上限的,赔偿义务人按照该上限数额支付该年度被扶养人生活费,各被扶养人在该年度中获得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应予调整,调整方法为:
① 分别计算出每一年度中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计算该年度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确定是否需要调整;
② 需要调整的,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除以该年度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用该比例数分别乘以第一步中计算出的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结果即为各位被扶养人该年度中实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举例说明:死者李某系农村居民,因 2013年8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有被扶养人4人,分别为:
① 死者之父,1947年11月15日出生,有子女3人,扶养年限15年; ② 死者之母,1949年3月23日出生,有子女3人,扶养年限16年; ③ 死者之子,2013年4月21日出生,扶养年限18年; ④ 死者之女,1999年4月5日出生,扶养年限4年。
第一步 按照2012年度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每一年度中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父:10155元/年÷3=3385元; 母:10155元/年÷3=3385元; 子:10155元/年÷2=5077.5元; 女:10155元/年÷2=5077.5元。
在第1-4年,有4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16925元/年>10155元/年,需调整;
第5-15年,有3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11847.50元/年>10155元/年,需调整;
从第16年开始,有2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8462.50元/年<10155元/年,无需调整。 第二步 调整方式
① 第1-4年,被扶养人有父、母、子、女 4人,
据此,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在前4年中各自应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② 第5-15年这11年中,被扶养人有父、母、子 3人,
据此,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在第5-15 年中各自应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综上,每名被扶养人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 父:2031元/年×4年+2901元/年×11年=40035元/年;
母:2031元/年×4年+2901元/年×11年+3385元/年×1年=43420元/年;
子:3046.50元/年×4年+4353元/年×11年+5077.50元/年×3年=75301.50元/年;
女:3046.50元/年×4年=12186元/年。
合计,赔偿义务人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 170942.50元。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1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是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
2 . 受害人残疾或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对于未构成伤残的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由受诉法院根据个案情况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支持。
3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主要依据损害后果、侵权人和受害人过错程度确定。
上述损害后果,在致受害人伤残的案件中,主要指受害人伤残等级,对于受害人年幼、伤情特殊、因伤严重影响受害人升学等个案中的其他损害后果,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可酌情考虑。
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应酌减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此情况下若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额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对于需由其他赔偿义务人赔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余额,不应再乘以该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比例。
4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优先受偿
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应予支持。被侵权人或近亲属对优先赔偿问题未做主张的,法院可予以释明。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且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部赔偿其损失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获得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超过其按照损失比例分享到的交强险赔偿数额。 六、赔偿范围与标准——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一)车辆维修费
车辆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施救费、车辆重置费用 停运损失、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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