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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5
导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经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5 .连环购车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经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5 .连环购车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指受让人一方,不限于受让人本人。 6 .套牌车的责任主体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套牌车一方责任的,经当事人请求,由套牌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一项或多项可作为被套牌一方“同意套牌”的证据:

(1)被套牌方以文字形式表达同意套牌的证据,具体可包括有关套牌问题的书面协议、短信、电子邮件等;

(2)有偿套牌情形下,被套牌方收取套牌费的证据;

(3)其他有关被套牌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套牌人真实身份而未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情况的证据。

若套牌机动车在事故发生时存在借用、租赁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事故中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套牌人仅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套牌人的责任承担以套牌人承担责任为前提。

套牌机动车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7 .多次转让的拼装或报废车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改装车或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经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特指因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被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

转让无故未参加年检的机动车,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应证明该未年检机动车在转让时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转让人无法证明的,应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 8 .驾驶培训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经当事人请求,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9 .陪练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陪练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 .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服务提供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 .机动车试乘中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试乘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由试乘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减轻试乘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责任。

12 . 道路管理维护者责任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经当事人请求,应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自己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13 .高速公路管理者责任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管理人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14 .道路堆放物、倾倒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 .道路建设、设计缺陷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经当事人请求,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责任承担

(一)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

1 .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过错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① 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② 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免责事由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责任比例

1 .两方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① 两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

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事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例一般按照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80%、同等责任60%、次要责任40%确定。 上述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具体比例可根据事故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道路环境、天气条件等案件事实情况予以调整。 2 .多方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 此处隐藏:60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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