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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5
导读: 6 .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中关于非医保用药免赔的约定主张免赔的,应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对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2)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项目和数额。对于保险公司能够

6 .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中关于非医保用药免赔的约定主张免赔的,应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对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2)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项目和数额。对于保险公司能够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应优先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住院天数×住院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

受害人住院天数,应以病历、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上记载的实际住院天数为基础,合理确定。

(三)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

住宿费、伙食费的赔偿以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且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为前提。赔偿权利人对赴外地治疗的必要性及外地治疗期限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合理的治疗期间内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的伙食费,参照就医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予以赔偿。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赔偿权利人应提供住宿费支付凭证。 (四)营养费

是否支持营养费及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医疗机构未出具营养费意见或根据该意见无法确定营养期限的,可由人民法院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酌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营养期限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五)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赔偿权利人提供的交通费凭证无法全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在凭证合计金额基础上,综合考虑受害人伤情、就医地点、住院时间、陪护人数、复诊次数、可供选择交通工具的种类等因素酌情确定交通费数额。 (六)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期和收入状况确定。 1 .误工期的确定

(1)误工期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并遵循以下规则: ① 住院期间合理的住院期间计入误工期。 ② 出院后的误工期

赔偿权利人主张出院后合理期限内的连续误工期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有建议休息意见的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多份建议休息意见上建议休息的时间,除节假日外,一般应当连贯、无间断。

赔偿权利人主张出院后因复查与交通事故有关伤情所致误工费,并提供与复查有关的挂号条、就诊记录等证据,且复查次数、频率及诊疗内容合理的,应支持相应的误工费用。

(2)无法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的,可由人民法院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酌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误工期限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3)误工期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2 .误工费标准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的,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卡(存折)收支流水等工资发放证明,超过个税起征点的还应提供纳税证明。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但能证明其实际从事行业的,误工费参照天津市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无法举证证明受害人实际从事行业或受害人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际就业的,误工费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5)受害人(不分性别)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一般不支持误工费。但有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6)对于农村居民误工费问题,如果受害人成规模地承包土地、鱼塘、果园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经营的,误工费按照农、林、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他人员按照其实际从事的职业确定误工费标准。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业的,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 1 .护理费

护理费=护理人日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人数 (1)护理人收入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雇佣护工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雇佣护工的实际支出或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可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可由人民法院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酌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护理期限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3)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 .定残后护理费

定残后护理费=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 (1)护理期限

定残后护理费的期限应根据个案中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但受害人在定残时不满 60周岁的,定残后护理期限最长不应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时年满60周岁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残疾赔偿金的赔付年限。

超过上述护理期限上限,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应予受理。受害人确需继续护理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5-10年的护理费。 (2)护理依赖程度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主张定残后护理费的,需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 50%。

受害人配置有残疾辅助器具的,对上述比例可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调整。 (3)护理人数

定残后的护理人数按照1人计算,但司法鉴定意见确定需多人护理的除外。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1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天津市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 .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问题

(1)残疾赔偿金一般根据受害人的户籍性质计算。受害人户籍性质系农村居民,但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 受害人系成年人的,能够举证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② 受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如其户籍性质系农村居民或未进行户籍登记,其代理人应举证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该未成年受害人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2)受害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① 显示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暂住证等身份证件; ② 受害人城镇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③ 受害人城镇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手续等证明材料;

④ 房屋买卖合同或房产证且有实际在此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⑤ 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3)受害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 …… 此处隐藏:183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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