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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5
导读: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例如:某受害人经评定为十级、九级、八级、六级伤残各一处,则该受害人伤残赔偿指数的确定方法为:最高伤残等级六级伤残,系数为 50%;十级、九级、八级伤残各一处,附加指数为1%+2%+3%=6%;总赔偿指数为 50%+6%=56%。

(九)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1 .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辅助残疾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生产劳动而购置生活自助器具的费用。 2 .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受害人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普通适用器具”,指符合稳定安全、对受害人能发挥有效补充作用、能够维持受害人基本生活需求并有助于其从事劳动和回归社交的要求的器具。

赔偿权利人或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适用的标准,就残疾辅助具的价格、更换周期等问题向残疾辅助具配置机构询价并要求其出具正式书面意见,该意见经依法质证后可作为确定相关赔偿数额的依据。

3 . 残疾辅助具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考配置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超过年限后,受害人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具的,赔偿义务人应继续给付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用5-10年。 (十)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有关死亡赔偿金的其他问题,见(八)残疾赔偿金第1、2、3条的相关内容。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丧葬费是因安葬死者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运尸费、冷藏费、整理仪容费用、遗体告别场地费、骨灰寄存费、购臵墓地墓碑等费用。 (十二)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人数和期间,由受诉法院根据个案情况酌定。 (十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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