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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10-03
导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县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或市卫生局请求扩大应急。 5.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5.5.1 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县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或市卫生局请求扩大应急。

5.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5.5.1 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5.5.2 终止程序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

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

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审批。批准后,由县卫生局向市卫生局报告。

6. 善后处理 6.1 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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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6.2 保持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及卫生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3 奖励

县人事局和卫生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表彰。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家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6.4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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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6 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等,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规定给予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

县人民政府和卫生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县卫生局负责建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平台,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覆盖全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省、市、县、乡镇信息报告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报告速度、组织指挥能力、应急处理效率和科学防治水平。

7.1.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7.1.2.1 组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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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7.1.2.2 县级队伍组建方式和各类

县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县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中毒、防汛救灾应卫生救治队伍。

7.1.2.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管理与培训

县卫生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1.3 演练

县卫生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协调、处置等能力。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7.2.1 物资保障

县卫生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卫生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经贸局和财政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局根据应急处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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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需要,商经贸局和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局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等),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系统建设。

7.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县卫生局应急办、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因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设备的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统筹安排。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 …… 此处隐藏:48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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