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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2013)培训(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10-04
导读: 国家和本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价办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定额;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国家、行业和本省的标准; 施工现� ⒑侠淼氖

国家和本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价办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定额;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国家、行业和本省的标准;

施工现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4、招标控制价的计算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计价是有别于现行定额工料单价计价的另一种计价方式,应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全部费用,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计算方法:a.计算工程量。按清单所列的工作内容及定额的子目设置,分别计算各项工作的工程量。b.分别套定额,计算每项工作内容的费用。C.汇总各项工作内容的费用。d. 各项工作内容的费用之和除以清单工程量,即为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可以以“项”为单位计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3)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设备按暂估的单价填入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内,设备费计算税金后计入工程项目总价表。

计日工表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 1) 拟建工程如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时,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3%以内计取;

? 2) 招标人供应材料,按其供应的材料总价的1%以内计取;

? 3)招标人供应设备,按其供应的设备总价的0.3%以内计取; 其他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量,虽在投标时投标人计入报价中,也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所有。

(4)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四、投 标 价 (一)一般规定

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人工工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管理费、利润和约定的风险费用,并按计取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提出报价。

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4、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

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突然降价)

(二)编制依据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计价规范》和《规程》;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其他的相关资料。

(三)投标报价的计算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计算综合单价,其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在招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2、总价措施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其他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自主报价,可以增补项目,并按《规程》规定编号。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总价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3、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设备按暂估的单价填入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内,设备费计算税金后填入工程项目总价表内。

(3)计日工表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报价。

4、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

性费用。

5、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

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需有一个报价。

五、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 固定单价。即工程数量允许调整,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不予调整;在约定的条件外,综合单价(包括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单价)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2)可调价格。即工程数量、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等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3)固定总价。即承包人针对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拟建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工程量清单、相关报价要求、风险范围及幅度进行的报价不予调整。当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发生变化、工程量清单发生偏差、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时应予以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约定内容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规程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 …… 此处隐藏:185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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