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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费孝通《生育制度》的批判:基于意义、事实和功能的三重视角(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8
导读: 父母恩;子女飞了。第十章《社会性的断乳》:家庭的解体;父母对固化家庭防止解体的努力;子女对家庭的解构;温存的留恋;成年的仪式。 3、社会的关于生育的事实,集中体现在《生育制度》的11-16章。 在其中费氏所

父母恩;子女飞了。第十章《社会性的断乳》:家庭的解体;父母对固化家庭防止解体的努力;子女对家庭的解构;温存的留恋;成年的仪式。

3、社会的关于生育的事实,集中体现在《生育制度》的11-16章。 在其中费氏所捕捉和描述的主要事实是:第十一章《社会继替》:社会继替的基本原则是亲属原则。第十二章《世代参差》:世代交替却脱不了代代相承的阻滞;亲子在继替问题上的矛盾;亲属继替在现代的变化。第十三章《单系偏重》:单系偏重的亲属原则及其不彻底。第十四章《以多继少》:广西瑶族二孩制;长幼有序;长子权与幼子权;箕豆相煎。第十五章《续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养子的困难与过继;暂时的改系与入赘。第十六章《亲属扩展》:亲属作为社会关系。

(三)意义和事实的讨论即功能。

功能,也就是《生育制度》对于生育制度的功能的阐述,是紧密结合生育事实的观察和分析展开的。对此,我们不做详细的介绍,只谈它两个方面:

第一,《生育制度》对各种生育事实功能的阐释,都集中在一点,那就是不管以什么方式,这些生育制度和生育事实都是服务于社会结构的需要的。

第二,《生育制度》关于生育事实功能的阐述,不管正确与否,但有一个价值毋庸置疑,那就是我们平时看似不知来由的习惯、风俗、或什么名堂都是有社会意义的,或说有用,决不能以落后风俗或迷信简单对待。

三、迷乱:意义、事实和功能的矛盾

通读费孝通的《生育制度》,如前所述:分别的来看,从意义、事实和功能的三个方面,都具有相当的学术和文化的价值。但是综合的来看,《生育制度》中表面看起来井然有序的意义、事实和功能陈述却存在着诸多矛盾,意义、事实和功能的解释存在种种不能够契洽的地方。这一部分我们主要揭示意义、事实和功能的矛盾。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仍按照《生育制度》个人的、家庭的、社会的生育事实三个阶段性的生育事实研究,从三个方面来展开考察。

(一)从个人的生育事实,观察意义、事实和功能的矛盾。 1、人性何在:性是不是人的本性。

个人的关于生育的事实,集中体现在《生育制度》的1-5章。在这一部分,《生育制度》有一个基本的逻辑贯穿于其意义、事实和功能的展开:性的需要是人的本性的规定;生育是社会完整和种族延续的需要;婚姻是用来限制性的需要和人本性以保障生育的社会制度;也由于此,亲子关系不是以血缘而是以婚姻关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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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注:《生育制度》并没有对人的本性进行讨论,尽管提到了“人类的需要可以分为三大类”(P100),但在这里所谓的“人类”究竟是指个人还是指人类社会,所谓的“需要”是指人的本性还是包括了社会强加给人的需要,从作者在第一章整体的讨论来看其实也是完全不清楚的。但第一章整体的评述可以传达给我们这样的认识:性是人的本性,为了性人可以逃避繁殖、抚育后代这些一般生物的链条。也只有按照性是人的最高本性,并因此而抵制其它的责任,才能顺利完成《生育制度》本身的社会本位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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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的。性的需要是人的本性规定,这是《生育制度》整个理论展开的一个基本基础,并以婚姻对性的需要的限制,展开了整个论述。

这里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没有被认真的讨论:如果性的需要并不是人的本性的需要,或者如果性的需要并不是人的本性的主要的内容,哪怕性并不是人的本性的全部的内容,那么就没有理由得出对性的否定的生育制度是反人性的,是造物安排的另一项使人类就范的“法宝”即社会的产物。12因为,最低限度只要性不是人的本性的全部,就存在人为了某种本性而自愿牺牲别的本性的可能。

姑且放下性作为人本性的怀疑,假设性的确是人的本性。可我们依然不能承认《生育制度》基于此而展开的对事实的解释。尤以以下两个事实为代表:婚姻是对性的限制吗?亲子关系不是以血缘为主的吗?

2、性很容易:婚姻是不是对性的需要的限制。

《生育制度》有一个基本的观点是“人类性欲的满足即使没有求偶、婚姻和家庭,同样是可以得到的”13,而且会更加方便,可以不顾忌生育的责任等等。

在特定的阶段,怀孕生育确实是对性的满足的一种妨碍。但问题是,人类性欲的满足怕没有《生育制度》所以为的那样简单,简单到可以不加论证的确认婚姻对性的满足的无意义,进而把婚姻看作对性的一种限制。如果说,我们可以怀疑作者在把性作为人的本性时有简单化的倾向14,那么在此时我们还可以怀疑:当作者考虑人如何实现其性的本性时又一次犯了简单化的错误——仿佛性是很容易实现的。如果,我们把杨震宁翁帆夫妇的婚姻作为一个社会事件来考察,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性的需求是贯穿一生的,至少是在人们性成熟以后;其二,性需求的满足是和个人的能力相关的,不是每一个82岁的人都可以找到28岁的配偶,推而广之也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找到他意欲的性的伙伴,更不是可以随时随地的找到。以《生育制度》成书的时代来说,农民还是社会的极大多数,那时候社会生活还极其的有限,晚上的“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生活,是人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恐怕没有什么能比婚姻更好的满足人们随时随地和终其一生的性需求了。

即令是对当下的社会进行性需求的观察,我们依然要说,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婚姻依然是对其性需求满足的最大化实现的保障。

3、谁的后代:亲子关系是不是以血缘为主的。 《生育制度》对这个问题做了否定的回答。

这种否定的回答,主要是为了实现作者自身逻辑的契洽:血缘是一种基于性的结合的生物关系;生育是违背性的需要而靠婚姻来保障的;亲子关系作为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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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112。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100。 14

作者注:《生育制度》并没有对性是否是人的本性进行讨论,几乎理所当然的把性作为了人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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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果自然只能依靠婚姻才是可靠的和符合逻辑的。为了证明这个逻辑,作者也例举了一些事实。这种事实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中国的,比如中国的古代妾生的子女是要被看作妻的子女的;一类是国外少数族群的,比如托达人以弓箭仪式确定生父15。费孝通一直强调,做社会学一定要有故事,那是对的,但也不能有了美丽的故事就忽略了对事实的精细的分析。从上述两类支持亲子关系不是以血缘为主的两例事实来看,只要稍加分析,他们就站不住脚跟:

第一类,中国古代妾的子女固然可以算是妻的子女,看起来似乎不以血缘为主而以婚姻为主,但只要想想《生育制度》本身也反复讨论的男系偏重的背景,就知道归根结底仍是以血缘为主的,只不过在亲子关系中更强调父亲的血缘而已。如若不是,为什么会有对妇女贞洁的残酷的看管呢。而且就算是妻的婚姻地位也是不能剥夺妾的亲子关系的,从来也没能避免妾的子女对他的生母更多的爱。

第二类,至于托达人以弓箭仪式确定父亲的身份,那只能是在当时的婚姻背景和技术背景下能找到的确定亲子关系的最好的方式,那种仪式可以等同于今天的亲子鉴定,归根结底还是在确认后代的归属。16

为了说明亲子关系不以血缘为主而以婚姻为主,《生育制度》甚至举出了通奸这样的 …… 此处隐藏:532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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