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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2011.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2
导读: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 职员岗位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川人发〔2009〕14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事业单位新招聘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问题的有关政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聘用制度以及收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

职员岗位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川人发〔2009〕14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事业单位新招聘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问题的有关政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聘用制度以及收入分配制度等政策规定,现对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的工作,应当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主要负责人的职级待遇、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以及有关职员岗位的空缺情况与本人取得的学历、学位以及工作经历进行。

二、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在见习(试用)期满30日内,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条件,按照拟聘用职员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照以下情况聘用职员岗位: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含科研机构)毕业生中招聘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

1.中专(中技、高中)毕业生,直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聘用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生,直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聘用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1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直接聘用九级职员岗位。

4.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直接聘用八级职员岗位。 5.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直接聘用七级职员岗位。 (二)其他新招聘的管理人员:原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可以参考其原受聘岗位等级,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聘用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具有其他工作经历的,可以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聘用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

-1-

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聘用上一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除本通知规定的情况外,其他均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有关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的规定。

四、本意见自事业单位的岗位设臵方案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时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后从其规定。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新聘人员 岗位管理 意见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9年2月24日印发

(共印200份)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年限的通知

川人发?2008?50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对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通知如下:

-2-

一、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一)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二)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二、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它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 (二)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

获得上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系指直接获得上述奖励设立机构奖励的人员,不包括参与完成上述奖励的项目或者工作、由获得上述奖励的机构另行奖励的其他人员。

三、国家、省(部)对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内部各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省(部)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对专业技术人员转正定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八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岗位设臵△ 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7月2日印发

-3-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考核招聘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有关事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1?34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9?21号)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和当前卫生专业人才供求现状,经研究,现就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相应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直接考核招聘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招聘对象范围

(一)省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直接考核招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取得附件一所列研究生专业(方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且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2.取得附件一所列本科专业(方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且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

3.取得护理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主管护师(护理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4.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亚专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且培训的专业符合附件一所列专业(方向),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4-

(二)市(州)及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直接考核招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取得附件二所列本科专业(方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含普通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全日制脱产班)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且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

2.取得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且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三)乡镇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还可考核招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且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2.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且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

3.按?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0?621号,以下简称621号文件)规定,也可直接考核招聘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招募到本院志愿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的执业(助理)医师,并可执行621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期。

(四)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以及民族地区的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按?四川省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2011—2020年)?(川委办?2011?6号)和621号文件规定的“公开直接考核+服务期制度+学费补偿机制”方式直接考核招聘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州)、县(市、区)所属精神卫生专 …… 此处隐藏:138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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