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中央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党委
2011年10月14日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所列人员统称为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或办理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政策、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及本企业章程规定,按照《若干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规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二)违规进行投资;
(三)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四)违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五)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投资入股;
(四)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或利用本人影响谋取私利;
(二)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违规办理向本人、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第六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党中
央、国务院及国资委有关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二)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四)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五)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外,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三)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种奖励。
第九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按照国资委和本企业关于职务消费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出国(境)外考察、培训等制度,不得超标准职务消费,不得以职务消费的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二)违规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与他人;
(三)将账内资产(资金)违规转移到账外,设立“小金库”。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协调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
中央企业应当将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企业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巡视工作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中央企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领导人员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将本企业制订的“三重一大”实施办法报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管理、职务消费制度,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兼职制度,纠正违规兼职和违规兼职取酬行为。未经批准兼职取酬的,兼职所得应当上交本企业。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作为国有股东权益代表,参加其控股子企业、参股子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股东大会等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权利,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资委的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年度向中央、国资委或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个 …… 此处隐藏:304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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