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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宪法解释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13
导读: 第五章 宪法解释 第一节 宪法解释概述 一、宪法解释含义 (一)传统观点 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疑问: 1、是否仅限于“宪法解释机关”才能解释? 2、任何宪法解释是

第五章 宪法解释

第一节 宪法解释概述

一、宪法解释含义

(一)传统观点

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疑问:

1、是否仅限于“宪法解释机关”才能解释?

2、任何宪法解释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上,(可)存在一种宪法解释——无权解释:又称学理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是指宪法所规定的解释机关之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宪法解释的含义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说明。

广义的宪法解释和狭义的宪法解释

宪法(法)解释的追问:

▲近代:“立法者原意的再现(复原)”——萨维尼(1779-1861)

▲现代:“媒介行为”,对法条之意义(内涵)的阐明与精确化——拉伦茨

▲后现代:“作者死了”,意义重构。——巴尔特、福柯

▲我们的理解:法规范的探求、有约束的重构。——“带着规范的镣铐跳舞”。

二、宪法解释案例

(一)宪法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1、是事实命题,还是规范性命题?

规范性语句包括应然语句(含有应然助词)和直述句。

直述句也是规范性语句,可以转换为应然语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应该(禁止)受到侵犯”

2、谁不能侵犯公民的住宅?

◆防御权理论:“国家不应该侵犯公民的住宅”——防御权

◆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德国】:

“国家还应该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他人的侵犯”——保护请求权

3、什么是“住宅”?是否包含下榻的宾馆、宿舍?

▲ 涉及价值判断:对规范中的价值秩序,强调公权力不能肆意介入私自治的领域的把握 ▲ 涉及解释方法:扩大解释还是限制解释。

4、侵犯:屋外监听呢?

5、什么情形下可以(合法)侵入?

2002年“延安黄碟案”

2002年8月18日晚,延安市宝塔区张某夫妇在家中看了“黄碟”后入睡,当地派出所民警突然闯进门来,将张某带走。张某被处罚1000元后被放回家。

时隔两个月后,张某突然被派出所以涉嫌妨碍公务刑拘,并引起全国媒体关注。 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30天后被放回家,案件也随即撤销。

2002年的最后一天,“黄碟事件”终于画上了句号:由延安宝塔公安分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钱,派出所所长因此被撤职。

本是当事人Z所经营的诊所,同时也是夫妇二人新婚住所。

评价 :

我们认为:即使他们所进入的场所是以诊所的功能为主的,而且即使作为诊所具有随时开放的性能,但当他们进入的那一刻,Z夫妇是将其作为私生活的空间加以使用的,更何况警方长驱直入其中不具有诊所功能的后屋地带,即这对新婚夫妇的卧室。

——林来梵:《卧室里的宪法权利》

(二)美国宪法是如何看待住宅的?

▲列举的人权,主要有:表达自由、信教自由、财产权、平等保护、正当程序

▲其他:宪法上的未列举权利

第九修正案:“不得以本宪法中列举了特定权利的事实,作出否定或轻视人民所保有的其他各种权利的解释”。

——非完全列举主义条款

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

康州一部反避孕的法律(1879年)明文规定禁止夫妻使用避孕用具,违者罚金50元以上,或处以60天到一年的监禁。提供帮助或建议的,也将作为主犯论处。 一名医生和一名耶鲁大学医学教授被判处罚金100元,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联邦最高法院

理由:侵犯了人民宪法上的权利,为此违反了宪法,应该无效,当事人无罪。 但美国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避孕的自由。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康州的该部州法违宪,因为根据这样规定,政府就得去窥视人家夫妻的卧室,而这就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但宪法上也没有规定隐私权。

判例中提出:“伴影理论”(the Penumbra theory)

宪法中明文规定的权利体系拥有一种“伴影”(penumbra),这种伴影是由那些被保障的部分“放射”(emanate)出来的,而一些重要的但没有被明示规定的权利类型,就处在这个伴影圈之中,为此也必须予以保障。

道格拉斯大法官说:“权利法案所开列的保证书有自己的伴影圈,它的形成来自支撑权利法案存在与主旨的保证条款的放射”,而在那种“伴影”之中,则存在“隐私环带”(zone of privacy)。

至于所谓的“伴影”和“隐私环带”究竟体现在那些宪法条款中,为了从实证的意义上证明这一点,他就举出了宪法修正案第9条以及第14条。

第九修正案:“不得以本宪法中列举了特定权利的事实,作出否定或轻视人民所保有的其他各种权利的解释”。

第14条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任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life,liberty,or property)”。

此后,除了上述案例中所说的避孕权之外,还解释为还含有堕胎自由、同性恋者的自由(以上并称隐私权),死(安乐死和尊严死)的权利等宪法上未列举的权利。

三、宪法解释的作用

1、条文意义的明确化

2、漏洞补充

3、适用的必要条件

4、宪法发展(继续形成)的重要途经

5、促进宪法(解释学)学的发展

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分类和方法

一、宪法解释分类

(一)依宪法解释的效力: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1、有权解释: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实际上:可理解为是公权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包括法定宪法解释机关的解释。如在日本:政府也对宪法进行解释,也被称为“有权解释”。

日本宪法第九条(和平条款)

宪法第九条(原文):

“日本国民诚实地冀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久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以及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纷争的手段。

为达到前款目的,不保有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各种解释

(1)学界通说:彻底的和平主义条款,放弃了任何军备和战争。

(2)政府解释(公定解释):不断变化,且复杂化,但主旨是——宪法所放弃的只是“作为解决国际纷争的手段”的战争,但并未放弃自卫战争,为此并不禁止保有为了自卫战争而应拥有的最低限度的实力。

(3)终局性的有权解释:政府解释虽然也属于“有权解释”,但因为日本法律制度内存在违宪审查制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被视为终局性的有权解释。

然而,日本最高法院迄今未对第九条作出直接解释。原因:第九条问题已经高度政治化。

2、无权解释

有权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宪法所进行的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或非正式解释”。 其中最典型、最有影响力的是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的特点:无效力,但有影响力。

(二)依宪法解释的目的

依此标准可将宪法解释分为:合宪解释、违宪解释、补充解释

1、合宪解释

宪法监督机关解释宪法用以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宪法(香港基本法)

2、违宪解释——用以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的解释。

3、补充解释——在宪法存在缺漏的情况下,对宪法所作的补充性说明 …… 此处隐藏:847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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