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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3
导读: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份好的“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应当具备制作细致、逻辑严密、论证严谨、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叙事完整,语句流畅,用词准确,说理透彻等明显特点,全面客观地反映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能够体现执法者的公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份好的“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应当具备制作细致、逻辑严密、论证严谨、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叙事完整,语句流畅,用词准确,说理透彻等明显特点,全面客观地反映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能够体现执法者的公正立场,对当事人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法律支持什么、反对什么以及为什么支持、为什么反对,都应有清楚的表述,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要根据不同案件、不同案情加以区别,摆脱那种千篇一律地机械式地套用某种格式的文书制作方法,做到说透“五种理”,即:1、认定事实的事理。2、适用法律法规的法理。3、行使自由裁量的情理。4、逻辑思维的哲理。5、答复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道理。把握三个环节。即:一是注重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是实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提。针对“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果”五个方面有计划地开展调查取证,防止随意性。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二是注重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是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体现,要展开深入透彻的论证说理,准确地适用法律,使当事人释疑服罚。三是认真写好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础,是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实体和程序、过程和结论等问题的全面的、综合的反映和体现。

一、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处罚决定。

(一)首部

1、首部包括标题、文号,介绍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 ,

2、案件来源,使案件的来龙去脉清楚明白。

(二)正文

1.事实 (事理)

(1) 事实的叙述

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详尽的事实摆在面前了,比一大堆说理更能说明问题。在陈述违法事实时,要求对何人、何时、何地、从事何种违法活动,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叙述清楚;同时,对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叙述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在叙述事实时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2) 证据的列举 (哲理)

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严谨,应当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列举并进行分析,“一事一证”,不要笼统写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证明”,必须是×质检所依据GB×号国家标准检验后出具的××号检验报告1份,判定×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为不合格商品。所有的证据必须要前后相互照应,要具有一定的逻辑性,要围绕一定的违法事实来证明。

(3)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描述)

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的权力。那么在处罚决定书当中我们一般都会写明当事人的复议和诉讼的权力而往往忽视陈述、申辩等权力,所以如果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则一笔带过即可,可以写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如果当事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的要求,我们必须进行描述,就是当事人叙述当事人陈述的理由等并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4) 说明执法程序

案件查办所经过的程序,如立案、强制措施、抽样取证、先行处理、处罚告知、听证告知、文书送达等也应当在事实部分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表述。

2.理由

(1) 讲透适用的法律、法规。(法理)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性质、案件性质进行准确定性。对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进行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法理解释,以向当事人说明所选用法条的理由及其内涵。

法律依据应当完整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详细引用禁则和罚则的法条原文,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哪一层级。使当事人可以清楚地对照法律条文,知道自己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定,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根据法律应该接受怎样的处罚。比如违返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第几款第几项,处罚依据是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等。

(2)说清当事人质疑意见。(道理)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质疑意见及其证据是否予以采纳应当在本部分进行明确,并阐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尤其是不采纳的理由要引进法律法规,并进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说清、说透。

(3)讲明处罚裁量的情理。(情理)在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社会后果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对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作必要的说明,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比如公司未参加年检的处罚1至10万元,那么处罚3万元,为什么处罚3万而不处罚9万元而不处罚1万元,要详细说明理由,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的几个条件和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什么情况减轻或从轻处罚,什么情况重罚,防止办案人员重案轻罚,轻案重罚,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出现,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也就预防了办案人员处罚的随意性。

3.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表述清楚、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

(三)尾部

写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详细称谓,写明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和制作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二、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写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列举证据应注意留有空间。在诉讼过程中,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实际上也起到一个证据清单的作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是按照我们列举的证据进行核对审查的。审查的内容就是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的内容是否属于依法应予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形成证明的锁链,证据之间有无矛盾等等。在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机关无权再调查取证。这使我们处罚决定书中的证据面临这样几种可能:一是证据列举或证据收集不充分,列举时未能举全,诉讼中又无法提交; 二是把不该列举的证据列举了,给案件中的认定带来被动; 三是由于我们与法院在证据、事实或法律认识上的差异,导致对证据的看法不一致,虽然能够讲清,但我们无法用证据来证明我们的观点;四是证据中存在某些缺陷,当意识到时已错过了取证的最佳时期,偏偏在诉讼中这些缺陷又暴露出来。怎样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呢? 这就要求我们在列举证据时,应注意留有空间,不能把话讲死。不能用“证据如下”、“有以下证据”或“证据有”等字眼。而应使用“主要证据有”、“主要证据如下”或“等等证据”,这样的行文就留下调整或补充的空间。当诉讼中意外出现时,我们就可以补充、可以调整。因所谓“主要”不“主要”仅是我们的主观认识,一些证据我们认为不“主要”,所以没有列举,但诉讼中法院认为很“重要”,这样我们可以按法院的要求补充提交。补充调查取证法律不允许,而补充提交证据则是合法的。

2、说理的环境或位置要灵活。“说理”是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一个特点,但具体在什么条件、什么位置,怎样的语言环境中展开说理是有讲究的。我们知道在案件中的处理过程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申请听证,二是当事人不申请听证。所以说理就要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情况有所区别,灵活对待,不能一成不变。对当事人不 …… 此处隐藏:258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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