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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UPL犯罪心理学讲稿(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2
导读: 自然科学研究的是自然客观的自然物,而心理学却研究的是人的心理、精神,心理是无法通过人的感官直接感知的。 2.研究对象的双重性 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为客观的物质;而人的心理既具有物的属性,又具有精神的属性,

自然科学研究的是自然客观的自然物,而心理学却研究的是人的心理、精神,心理是无法通过人的感官直接感知的。

2.研究对象的双重性

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为客观的物质;而人的心理既具有物的属性,又具有精神的属性,具有灵性。人生活在社会中,既具有自然性,又具有社会性。人的心理并不是铁板一块,也不是一潭死水,而是受自身的心理状态、周边的环境的影响等不断变化。

3.影响因素的多元性

人的心理并不完全是由生理因素决定,除了生理因素以外,人的心理还受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的影响。生理因素、社会因素共同影响了人的心理变化。但也不能决对说某种心理变化完全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抑或生理因素决定的,毋宁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影响心理的因素是多元的。

4.难以观察和测知的非精确性

心理活动具有隐藏性,不易观察,我们不能用仪器扫面观察行为人的心理变化,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身体动作的变化推断行为人的心理变化,心理内容获取的间接性表明了心理测量的非精确性。

5.研究过程的互动性

以研究者的思维审视被研究者的心理时,被研究者也会以自己的心理审视研究者,如此,研究者的心理与被研究者的心理就产生一个互动的过程,这与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静止性有很大的不同。这种互动性决定了研究者在研究被研究者的心理时,总会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偏差,而不可能完全吻合。

总结:不能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标准要求心理学的研究,特别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不能以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非实验性、非精确性否定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盖然性,经验性与科学性。

(二)研究犯罪心理学的指导原则

1.客观性原则

通过对刺激变量、机体变量和反应变量三者之间内在关系的考察,我们尅客观地研究各种犯罪心理现象。

2.系统性原则

(1)犯罪心理现象具有整体性,必须进行多方面的综合研究;

(2)犯罪心理现象具有动态性,应在发展中研究犯罪心理现象;

(3)犯罪心理现象具有环境适应行,要注意研究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特别是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3.个性观原则

4.生物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

西南政法犯罪心理学讲稿

5.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6.伦理性原则

(二)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基本步骤

1.建立科学假设

2.收集信息

3.分析信息资料

4.作出科学结论

(三)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方法

1.调查法

2.个案追踪研究法

3.心理测验法

4.比较研究法

5.准实验研究法

6.坚持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发现概率

7.着重发现犯罪心理的特殊规律以求实用的原则。

第二课 有关犯罪原因的流派

一、知识背景介绍

中世纪刑法的改革,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19世纪末古典犯罪学派面临的问题,实证犯罪学派的诞生,实证犯罪学派的主要人物及思想。

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李斯特

二、犯罪生物学派

(一)犯罪生物学派产生的社会背景

1.哲学实证主义的产生。新的自然科学理论的影响,如达尔文的进化论,神经科学的产生等。

2.古典犯罪学派的缺陷。不能解释社会中大量存在的青少年犯罪、惯犯、累犯等。

(二)犯罪生物学派前期的主要犯罪的思想

1.龙勃罗梭

他认为天生犯罪人是隔代遗传的变异所致,是隔代遗传性使个体退化到了低级的原始人类的必然结构。他将犯罪分为:冲动性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和天生犯罪人。

2.菲利

他认为,犯罪是生物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导致的结果。他将犯罪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惯犯、偶犯和情感犯罪人。

菲利提出了犯罪饱和规则,亦即在一定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下,总会发现一定数量的犯罪。

3.加罗法洛

加罗法洛区分了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罪触犯了人的两种基本感情:怜悯之心,即避免给他人造成痛苦之心;正直之心,即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之心。也即自然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怜悯和正直的违反。自然犯是一种不能产生利他主义感觉的、处于低劣发展状态的人。

(三)犯罪生物学派的发展

1.体型说

这种学说认为,矮胖型人犯罪缺乏规律性,初犯多,容易改过自新而从返社会;瘦长型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盗窃和诈骗;斗士型人犯罪倾向性较大,且物欲强,理性弱,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产生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

西南政法犯罪心理学讲稿

2.内分泌说

这种观点认为,内分泌腺对人体的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生理功能起调解作用,因此,内分泌的失调,就会引起人的情绪、意志以致理智的变化,进而产生犯罪心理。这种观点还认为,性激素的过量分泌可使人性欲亢进,增强有力的攻击性,消弱意志控制和道德感,容易发生性犯罪;女性在行经期间性欲性激素的变化,容易焦虑、烦躁、易怒、神经紧张、情绪的波动起伏很大,并使犯罪的可能性增大。

3.染色体说

这种观点主张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

4.脑电波说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

(四)生物学派的优点与不足

1.优点

(1)现代科学技术已经证明,人的生理因素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否定犯罪的生物学因素是片面的。

(2)犯罪生物学派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其研究方法是可取的,对推动刑事法学理论的发展功不可没。

2.不足

把犯罪的原因完全归结为生物学的因素,忽视社会因素和自然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具有片面性。

三、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

犯罪社会学派是从社会的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和探讨犯罪对策的思想流派。该学派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无不受社会因素的制约。李斯特和菲利是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为犯罪社会学理论奠定基础的是法国犯罪学家加布里 塔尔德和爱米尔 迪尔凯姆。

(一)塔尔德的犯罪模仿论

塔尔德认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个体之间的一种互动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受制于“模仿”这一基本的社会事实。社会生活的组织及发展正是借助了“模仿”这一本来意义上的社会运动方式的作用。社会之所以能够作用于个人,就在于社会生活中所有重要行为的实施都受模仿的支配,是人们彼此模仿的结果。现实中的犯罪和其他社会现象都是遵循着以下三条模仿规律周而复始地发生:

1.人与人的关系越密切,即彼此间距离越近、交往越频繁,发生模仿的可能性和模仿的强度越大。

2.模仿具有方向性。在每个社会里都是上行下效,因此,模仿从社会上层向下层漫延,由城市向农村扩展。

3.当两种相互排斥的行为并存时,一般新的行为将取代旧的行为。但在例外情况下,两种或更多的行为方式有可能并存。

(二)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理论

1.犯罪是无法消灭的正常社会现象

首先,社会没有力量去将受犯罪行为侵犯的情感转化为同情或赞许,即使转化,也仅是一种形式而已。由于犯罪的原因依然存在,当前被标定为犯罪的种种行为不再出现,社会也必然把新的行为方式列入犯罪范畴中去。

其次,由于个人所处的环境、及社会影响因素的不同,每个人的个性不同,强迫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具有同一道德是不可能的。

2.犯罪是一种有益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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