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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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黑人发[2007]153号
各市(地)、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政策执行中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聘用到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殡葬事业单位的毕业生工资问题
聘用到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病瘫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和严重精神病、传染病人护理工作或直接从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直接接触对象,以及殡葬事业单位从事尸体接运、整容、防腐、火化等直接接触尸体岗位的毕业生,可直接执行所聘岗位定级工资。
二、关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问题 2004年12月至2006年6月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但未获得晋升工资奖励,在本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未能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人员,可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2006年7月1日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可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对上述人员中,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高定二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二级薪级工资;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可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一级薪级工资。但在办理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手续时,需经省级奖励主管部门对获奖情况进行认定。
三、关于国家规定的浮动工资如何执行问题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可在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满8年的予以固定。对工资改革前已享受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人员,可在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级薪级工资。各地在执行中要严格按国家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不得自行扩大。
四、关于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问题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退休时无职务的,按退休时执行的标准工资额增加退休费。即:原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8元(党员136.6元)以上的增加600元;原工资额在87.5元以
上不足138元的增加390元;原在70元以上不足87.5元的增加260元;原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180元。退休时虽然有职务,但按所任职务增加的退休费低于上述工资额增加退休费标准的,可按上述标准增加退休费。
1986年以后退休人员,如按职务增加的退休费低于按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执行的工资额增加退休费的,也可按上述标准增加退休费。
五、关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15%的特殊津贴计发离退休费问题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的15%特教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但不计入基本退休费。
六、关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加发5%退休费问题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加发5%退休费政策,在省人大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政策内容未作出调整前,继续执行。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基本工资。执行加发5%退休费政策的人员,已享受一次性3000元补助的要扣回。
七、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基本离退休费问题
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上四,已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本人基本离退休费。
八、关于经批准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并按专业技术职务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可按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离退休费,以后增加和调整离退休费标准均按此执行。
九、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退休待遇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退休待遇,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黑办发[2002]6号规定执行,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后任职到退休年龄并在本岗位受聘满十年的,退休时可享受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同等待遇。聘任岗位和受聘时间以履行聘任和备案手续为依据。
十、关于档案存放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工龄计算问题
档案存放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工龄计算,在国家有关这些人员工龄计算文件未出台之前继续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若干处理意见》(黑人联字[1991]26号)即:委托保管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流动人员找到接收单位后,管理其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按政策规定核算连续工龄。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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