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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呼伦贝尔草原保护建设的决定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5
导读: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呼伦贝尔草原保护建设的决定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文件 呼政发[2005]16号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呼伦贝尔草原保护建设的决定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草原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呼伦贝尔草原保护建设的决定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文件

呼政发[2005]16号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呼伦贝尔草原保护建设的决定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草原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做好现阶段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促进草原生态良性循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做如下决定。

一、我市草原保护建设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提高我市草原保护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呼伦贝尔草原是欧亚大陆草原的组成部分,是世界著名草原之一,也是我国迄今保护相对完好的一块天然草地,被誉为“绿色净土”和“北国碧玉”。呼伦贝尔草原生态系统,不仅对呼伦贝尔自身的气候调节、水分涵养、防沙固沙、水土保持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生态作用,而且成为保障嫩江水系、额尔古纳水系汛期安全的根本,是根治松辽流域洪涝灾害的生命线,更重要的是构筑形成了我国东北、华北地区的绿色屏障。呼伦贝尔草原作为世界草地资源研究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基地,备受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草原也是牧区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

质基础和少数民族的重要聚居区,在促进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

呼伦贝尔草原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恢复。目前,全市草原退化、沙化、盐渍化面积已达到5974.28万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43.23%,且“三化”面积仍在不断扩大,草原生产力不断下降,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近及年,国家对呼伦贝尔草原保护与建设予以高度关注,投入有所增加,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呼伦贝尔草原面积大,历史欠账多,高原建设速度赶不上草原退化速度,草原生态“局部改善,总体退化”的趋势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已经刻不容缓。我们必须从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全面认识草原的生态、经济、社会功能,不断增强使命感,像重视粮食安全一样重视草原生态安全;像保护基本农田一样保护基本草原;像建设林业生态一样建设草原,切实加强呼伦贝尔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保护优先、重点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近期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坚持科学发展观,制止违背自然规律破坏草原的行为;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草原保护与建设并举,实现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项结合,有效遏制草原生态恶化趋势,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主要目标是使退化草原植被盖度逐年有所恢复;建设重点草原生态功能区,使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草地资源与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与恢

复;以控制不平衡利用草原造成区域性的超载、季节性超载和人为破坏草原为重点,强化草原执法监督,提高草原管理能力;基本遏制草原生态环境总体退化趋势,初步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性生态系统,使草原资源得到永续利用,实现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草原生态环境保障。

二、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组织领导,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负责实施,将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等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分解下达,责任到人,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紧紧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利契机,加强草原建设项目申报工作,争取国家在资金和政策上的倾斜,进而加大对草原保护和建设的力度。

(二)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为保护草原资源,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稳定草原面积,提高草原质量,我市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本草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场,实施严格的管理、保护:一是重要的放牧场;二是割草地(打草场);三是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改良草地、围封草地、饲料地、草种基地;四是对调节气候、涵

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五是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草原;六是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呼伦贝尔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基本草原保护规划,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旗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基本草原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草原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基本草原保护规划需要变更、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基本草原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等相衔接。已划区定界保护的基本草原,由旗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并建立档案。非牧业建设经批准征占基本草原的,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所有者和使用者支付各项费用外,还必须缴纳基本草原建设补偿费,基本草原建设补偿费由旗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上缴同级财政列收列支,必须专项用于被占用地区或单位基本草原的保护、建设及用于扶持基本草原使用者使用优良牧草种子改良和建设基本草原。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否则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基本草原建设补偿费收取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基本草原监督检查制度,每二年组织草原、国土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草原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呼伦贝尔市政府。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基本草原

保护、管理的力度,要向保护基本农田和森林那样,采取强有利的措施,坚决制止破坏基本草原和随意征占用基本草原的行为。

(三)加快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一是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二是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三是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今后要有计划建立草甸草原自然保护区、典型草原自然保护区、羊草草原自然保护区、珍稀牧草自然保护区。

(四)进一步加大对草原上野生药用植物和益鸟益兽的保护力度。严禁在草原上乱挖野生药用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禁止在草原上捕猎、收购、贩运鹰、雕、猫头鹰、百灵鸟、沙狐、狐狸、和鼬科等草原鼠虫害天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野生药用植物进行摸底调查,制定保护、利用规划,依据规划进行合理的保护、利用。呼伦贝尔市对野生药用植物的采集、收购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收购野生药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3月末之前将收购地点、品种、数量、价格等报收购地所在地旗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取得收购许可证后方可按计划收购。对无计划或超计划收购部分,按破坏草原论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以吊销其收购许可证。采集野生药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采集所在地旗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办 …… 此处隐藏:116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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