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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考试范围(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2
导读: 2012-2013第一学年民法2期末考试范围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机动车交通事过错推定所故责任 有机动车一方没过 (10%无过人、受错的,承担不超错) 让人、过10%的赔偿责使用任。 人、 医疗

2012-2013第一学年民法2期末考试范围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机动车交通事过错推定所故责任 有机动车一方没过 (10%无过人、受错的,承担不超错) 让人、过10%的赔偿责使用任。 人、 医疗损害责任 过错责任原医疗机1.患者或者其近 则(过错推构、生亲属不配合医疗定:1.违反法产机构 机构进行符合诊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本资料由邬伟杰整理而成,禁止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使用。

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21

2012-2013第一学年民法2期末考试范围 毁病历资料。) 环境污染责任 严格责任原环境污能证明污染行为 则 染致损与损害事实之间者、第不存在因果关三人过系。 错 高度危险责任 严格责任原 则 饲养动物损害严格责任原 责任 则 物件损害责任 过错推定责 任 七、共同侵权行为:

(一)概念: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2.过错的共同性;3.结果的同一性;4.责任的连带性。 (三)相关的两个概念:

1.共同危险行为: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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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第一学年民法2期末考试范围

不承担赔偿责任)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民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九、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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