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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卷宗1 - 图文(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3
导读: 武汉市江岸区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指 定 书 : 于10月15日提起诉讼的 与 一案,指定你审 理。由你担任审判长(员),请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记录。 如有《刑诉法》第二十三条,《民诉法》第四十条规

武汉市江岸区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指 定 书

于10月15日提起诉讼的 与 一案,指定你审

理。由你担任审判长(员),请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记录。

如有《刑诉法》第二十三条,《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时,应自行提出回避。

院(庭)长 (签名)

年 月 日

26

证 据 目 录

法院 证据( ) 号

案由: 原告方:

提供的证据:

提供证据人的基本情况:

提供证据的时间: 年 月 日

出庭证人名单:

被告方:

提供的证据:

27

提供证据人的基本情况:

提供证据的时间:

年 月 日 出庭证人名单:

28

年 月 日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询 问 证 人 证 言 笔 录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证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汉 籍贯 工作单位及职务或住址: 告知:本庭审理 一案,由你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传证人王新到庭。

证人王新,本院依法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麻浩、杨桃民事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请求,通知你出庭作证。请说明你的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证人:王新,女,1972年10月1日,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所以及与原告的关系。 证人:硕士,高中老师,工作单位:武汉市汉阳区二十三高中,家庭住址: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升官渡庙四湾,与原告是朋友。 审判长:证人王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你有义务出庭作证,并且不得拒绝作证和提供虚假证据,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同时你的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听清楚没有? 证人:听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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