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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卷宗1 - 图文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3
导读: 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 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 婚姻 家庭 和继承 权属 合同 及侵权 合同 知识 产权 海事 海商 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情况 案号:( ) 岸民初字第 号 收到诉状日期: 年 月 管辖依据:被告信所地( )合同履行地( )协议管辖( )其他( ) 案由

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

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

婚姻 家庭 和继承 权属 合同 及侵权 合同 知识 产权 海事 海商

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情况 案号:( ) 岸民初字第 号 收到诉状日期: 年 月 管辖依据:被告信所地( )合同履行地( )协议管辖( )其他( ) 案由: 案件不源:新收( 指定管辖( )其他法院转来( )发回重审( ) 涉诉标的: 万元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 )证据保全( )先予执行( ) 涉外( )港( )澳( )台( )侨( ) 合同、权属及侵权纠纷种类 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自然人为一方当事人(); 生活、消费领域()生产流通领域()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诉讼地位 收到上诉状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或单位名称 自然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或单位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审查人 意 见 审批人 意 见 审 查 人: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审 批 人: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二审裁定日期: 年 月 日 二审裁定结果: 对不予受理裁定上诉( ) 应 收 受理费 预交日期: 年 月 日 1038元 预交受理费: 元 法人或 组 织 自然人 减交() 缓交() 免交() 减缓免 交金额 元 实 收 受理费 1038元 司 法 救 助 对 象 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特困企业( )破产企业( )其它( ) 残疾人()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 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其它() 备注: 收案信息统计在 年 月法综10(13、16、19、21)表、法综31表、法综35表 承办人: 审判长或庭长: 1

民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审判庭或法庭名称:民事一庭 适用程序 简易( )普通() 移交审判庭日期: 年 月 日 接收人: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陈宇 承办人: 陪审员参加() 书记员: 反诉( ) 其它合议庭成员: 参加诉讼的代理人 人,其中代理律师 人,法律援助律师 人 回避申请人: 不公开审判( ) 排期 日程 庭次 开庭 时间 申请回避原因: 不公开审判的法律依据: 开庭地点 申请回避结果: 法 庭 记录员 扣除审 限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案件中止审理及其他 法定扣除审限原因 批准延长 审限时间 申请延长 审限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提出管辖异议人名称: 对管辖异议裁定上诉( ) 简易程序 转普通程 序 日 期 对管辖异议处理结果: 对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后的的处理结果: 法定审限:共 日,实际审理 日 年 月 日 审批人: 超审限() 超审限原因: 承办人报批日期: 年 月 日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签日期: 年 月 日 院长审签日期: 年 月 日 审委会讨论决定日期: 年 月 日 结案 方式 庭长审签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委会讨论决定 后院长签发日期: 判决(),调解(),裁定:驳回起诉()撤诉()终结()其他(),移送() 婚姻案件中: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解除婚姻关系(), 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调解不解除婚姻关系() 当庭审判() 缺席判决() 宣判时间:04年7 月 10 日 裁判结果 裁判文书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 结案日期: 年 月 日 收到上诉状日期: 年 月 日 结案案由:案件审理终结 上诉人名称: 向二审法院移送案卷日期: 年 月 日 结案标的金额: 万元 预交二审受理费日期: 年 月 日 结案信息统计在 年 月法综10(13、16、19、21)表、法综31表、法综32(33)表、法综35表 备注: 承办人: 审判长或庭长: 2

立 案 审 批 表

案 由 当事人 诉 状 内 容 摘 要 审查意见 领导批示 立案时间 收到诉状 日 期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案件编号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的日期 年 月 日 3

民 事 诉 状

原 告 人 李刚

被 告 人 麻浩、杨桃 原告李刚,男,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渣家路小区256号93栋206室。联系方式: 027-85706060

被告麻浩,男,1971年1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江岸区北京路97-1号。联系方式:15927459520

被告杨桃,女,1936年3月26日生,汉族,离休人员,住湖南省湘潭县岳塘区滴水埠板竹路4号。联系方式:15927459160

案由:李刚与麻浩买卖网吧安全合格证之后,李刚得知该证不能转让,于是要求被告返还买卖该证价款8500元。

诉讼请求:

一、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8500元整;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0年9月,原告李刚欲从事网吧经营,经朋友王新介绍与从事网吧经营的杨桃的儿子麻浩认识。当时被告麻浩欲转让其网吧,向原告承诺其网吧安全合格证可以转让,双方于2000年9月20达成口头协议,被告麻浩以被告杨桃的名义转让其网吧

4

安全合格证,由原告李刚支付购买网吧安全合格证款8500元整。2000年9月25日,原告李刚通过中国邮政向被告麻浩汇款8500整,被告麻浩当场打了收条。之后,经原告李刚了解,该证不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原告李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无效。根据《武汉市网吧管理暂行办法》(2000-8-19)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网吧安全合格证是不允许转让的。因此,双发的口头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麻浩和被告杨桃应共同返还取得的8500元整。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证据材料有四份:

1.2000年9月20日原告李刚和被告麻浩QQ网络通讯聊天记录一份;

2.网吧安全合格证一份; 3.中国邮政普通汇款单一份; 4.收条一份。

证人:王新,女,1972年10月1日生,武汉市汉阳区二十三高中教师,住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升官渡庙四湾。

以上四份材料和证人均能证明原告所述案情属实。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证人,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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