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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办(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30
导读: 与原制度相同。转换时,应将科目余额直接转至新账“特准储备资金”科目。 第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转换 (一) “实收资本”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转换时,应将“实收资本”

与原制度相同。转换时,应将科目余额直接转至新账“特准储备资金”科目。

第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转换 (一) “实收资本”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转换时,应将“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实收资本”科目。

(二) “上级拨入投资”科目。

在新准则的基础上增设了“上级拨入投资”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转换时,应将科目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上级拨入投资”科目。

(三) “资本公积”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资本公积”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核算企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1.“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余额直接转至新账“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

2.原资本公积中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产生的股权投资准备,对于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转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其他项目转入新账“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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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关联交易差价、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执行新准则后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四) “盈余公积”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盈余公积”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核算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1.“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余额直接转至新账“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

2.“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余额直接转至新账“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3.“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专项储备”科目。

(五) “本年利润”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六) “利润分配”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转换时,应将原“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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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按本衔接办法调整后的余额转入新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第十二条 成本类科目转换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机械作业”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机械作业”“研发支出”科目,其中,“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他科目与原科目核算内容相同。“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机械作业”科目余额直接转至新账相关科目。

第十三条 损益类科目转换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完成工作清算”“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科目,在新准则的基础上增设了“完成工作清算”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除核算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以外,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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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也应通过该科目核算;原“补贴收入”科目核算内容属于政府补助的,按政府补助相关规定处理,属于其他补贴收入的,一并在营业外收入核算;其他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上述科目在转换时应无余额,所以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第四章 财务报告衔接

第十四条 首份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列报

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年度,铁路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编制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告。

(一)首份中期、年度财务报告至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上年度全部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比较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

(二)对于首份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年初余额”“上期金额”,应当根据38号准则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第十五条 首份合并财务报告的列报

(一)对于原未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铁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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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应当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原已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铁路企业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二)在合并报表中,对于合营双方投资各占50%,结合其他条件确属于共同控制,不再采用比例合并法;如果根据铁路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协议有关条款,合营一方实质上具有控制权的,控制方应当将其纳入合并报表。

第十六条 首份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

铁路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变动情况,以列表形式详细披露下列数据的调节过程:

(一)按原制度列报的比较报表期初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按新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

(二)按原制度列报的上年度年末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按新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

(三)按原制度列报的上年度损益,调整为按新准则列报的损益。

(四)比较中期期末按原制度列报的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按新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

(五)比较中期按原制度列报的损益(可比中期和上年初至可比中期期末累计数),调整为同一期间按新准则列报的损益。

执行新准则后首份季报(或首份半年报),需要披露上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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