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食药监文〔2012〕70(2)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 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文件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申请表上签字。
(六)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更改事项说明及相关材料; (五)更改后的经营场所平面布局流程图; (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并按规定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制作出具《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资料;
(四)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五)一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许可类别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 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许可类别、有效期。 (二) 加工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卫生设施、餐厨垃圾管理、产品种类、原辅材料、添加剂管理、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管理等现场审查和核查。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情况。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的监督、监测记录,守法经营情况。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登载遗失声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情形的,发证部门应当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安全管理员因不在岗被书面责令改正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在岗的;
(二)擅自改变制作加工场所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改变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不再符合餐饮服务经营要求,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的;
(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延续审查时不符合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一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主体,且有独立经营场地并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在餐饮主店内开设的甜品站,不另行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要求印制和填写。各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一)许可证号格式为:鄂+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二)单位名称栏
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
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例如某餐饮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餐饮店的负责人×××,该栏应填写为\\。 (四)地址栏
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五)类别栏
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类要求填写。甜品站类别栏中标注\饮品店(甜品站)\。 (六)发证机关栏 1。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2。填写发证日期: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七)有效期限栏
1。起始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 2。到期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3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八 …… 此处隐藏:278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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