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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答案 民法部分 1、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试分析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答案

民法部分

1、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试分析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P236

该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效。本案中,某报社记者以掌握了甲贪污的材料为由胁迫其签订低价房屋买卖合同,故该合同无效。

2、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请问本案如何处理?P261 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乙在行使抗辩权。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先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后履行一方也可以拒绝。本案中,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后来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乙有抗辩权,可以拒绝其他要求,只交付与五万元书款相应的部分图书。

3、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答案:AC

4、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甲、乙、丙、丁的继承地位如何?P281

甲是郭大爷的儿子,当然享有继承权。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郭大爷继子丙与其无扶养关系,当然没有有继承权。养子丁丧失劳动能力,所以不仅享有继承权,而且还应该多分。

5、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

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

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养子乙属于法定继承,丙属于遗嘱继承,其效力都低于村委会的遗赠抚养协议。所以遗产归村委会所有。

刑法部分

1、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在本案中持何种心理状态?

甲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就心理状态而言,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甲在超车时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甲此时知道超车的可能后果,但相信自己的车技,可是最终还是发生了车祸,所以甲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问朱某在本案中持何种心理状态?

朱某对于李某的死亡是直接故意,对于其子之死是过于自信。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并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可见是积极追求其死亡,书直接故意。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可见朱某对儿子的死亡持否定态度。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

这种情况在平时也是有可能出现的,所以朱某对于其子之死构成过于自信。

3、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界定?

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此时王某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在宋某头部着地并且昏迷后,此时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已经被制止,王某任然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构成故意杀人。

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如何界定?

甲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是国家、集体、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牺牲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符合紧急避险的法定条件。

5、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属于强奸预备、 强奸未遂、 强奸中止还是不构成强奸罪?

构成强奸罪的未遂。

抢奸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不是犯罪预备。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构成抢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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