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纳税筹划方略探讨(3)
4.2.1固定资产有关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一般需要大型设备,因此,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的价值通常较大。固定资产的特点是可以连续多次参加生产过程,逐渐地将价值转移到产品成本中。
由于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有着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维修支出和改良支出进行筹划。如果企业现在处于亏损或者在预期的年度将使用高税率,企业应尽量将费用资本化,加大资产的账面价值,由于资产按使用年限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使税前扣除金额向以后年度递延,也就相当于平衡了企业的各年度的可扣除的费用。如果企业当前是盈利状况或在预期年度内将使用低税率,就应尽量将支出费用化,以加大当期的税前扣除项目,提前扣除一些可扣除项目,以达到减少当期所得税的目的。
案例3:某建筑公司计划在2008年对建筑生产器械进行维修,该器械原值1000万元,修理费600万元。修理前该建筑生产器械还可以使用4年,维修后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了1年,仍用于原用途。(假设税法规定净残值率为5%)
方案一:计划2008年一次性支付600万修理费用,9月开工,12月完工。
方案二:将装修工程分两期,第一期工程2008年11月至12月,支付300万元修理费用,第二期工程2009年1月至2月,支付300万元修理费用。
若选择方案一,250万元装修费用占办公楼原值为600-1000=60%大于50%,故无法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只能作为资本性支出,以折旧形式分期计入成本。采用方案一,由于折旧需要计算净残值,因此支出中有5%无法抵扣。在五年内共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600×(1—5%)=5若选择方案二,则2008年和2009年发生的装修费用分别占办公楼原值的30%均小于50%,故后续支出均可在发生当年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共计6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方案二比方案一扣除额多15万,且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税收利益,实现资金的时间价值。
4.2.2企业融资的税务筹划
企业筹资,是指企业作为筹资主体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等需要,通过筹资渠道和金融市场,运用筹资方式,经济有效地筹措和集中资本的活动。企业的融资能力和资本成本,是制约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重要因素。企业筹集到的资金一般用于购置原材料、支付各项费用、购置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设备、扩大经营规模等,其筹资活动本身并不能给企业带来利润,而只有通过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利润超过资本成本时,筹资带给企业的益处才能显现出来。筹资方式的税务筹划对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有着积极的意义。
(1)利用还本付息方式
企业还本付息的方式通常不止一种。一般说来,利息越高,税前扣除额越大,需要缴纳的税款就越少。倘若企业和借款方的关系良好,通过还本付息方式的选择,往往可以使税负减轻。
(2)利用发行债券
如果企业能够预见将来的所得税率不变,则前期缴纳的税款越少,对企业越有利。在发行债券筹资的方式中,由于溢折价摊销方式的具备可选择性,导致各期摊销额出现差异,企业各期的利息费用因此也会不同,从而影响该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行债券,就面临着定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的问题。债券的面值、票面利率、到期日在债券发行前即已参照当时的市场利率和发行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下来,并载明于债券之上。但到了发行债券的时候,
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市场利率也会产生或多或少的波动,已经确定好的票面利率并不能反映发行债券时的市场利率。为了协调各方的利益,就产生了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当票面利率高于市场利率时,为了将购买者将来多收的利息现行退还给发行公司,公司以溢价发行债券;当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时,为了补偿债券购买者,公司以折价发行债券。溢折价摊销的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对同一笔债券投资而言,无论采取哪种摊销方法,计算出来的累计投资收益总额总是相等的。但是,不同的操作方法引起的每一期应计利息收入却有差别,从而导致企业每期的所得税负担不同。在直线法下,每期的摊销额都相等,并没有考虑到债券每期的账面价值变化这个因素。而实际利率法则采用相等的摊销率,其摊销额随着债券账面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当债券以折价发行时,债券价值随到期时间的缩短逐渐增加,同时摊销额也增加;当债券以溢价发行时,债券价值随到期时间的缩短逐渐降低,同时摊销额也降低。这样,在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下,每期的利息费用就产生差异。若债券以折价发行,利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出的利息费用从少到多,导致公司前期税负较重,而后期税负较轻;若债券溢价发行,则情况相反。虽然在两种方法下,利息费用的总额是不变的,所支付的税款总量也相同,但若是考虑到时间因素,从税务筹划的 角度来看,则不同摊销方法的选择便有了优劣之分。
4.3增值税税务筹划
4.3.1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五条与第六条的有关条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且要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来计算企业的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没有进行分别核算的,要由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根据这一条文的有关规定,如果建筑安装企业的增值率在临界点范围之下的,一般而言不用进行分开核算,反之,如果建筑安装企业的增值率在临界点范围之上的就要进行分开核算。如果建筑安装企业的增值率比较高,而且该建筑安装企业更新设备和购入的固定资产比较少,那么在不影响建筑安装企业资质以及业务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该建筑安装企业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照3%的税率进行增值税的征收工作,从而获得税收减少方面的利益.
4.3.2建筑安装企业购进设备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迸设备、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因此,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安装企业,当其涉及到设备更新的时候,建筑安装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可以进行合理的抵扣.在这种状况下,建筑安装企业如果在购进设备时,建筑安装企业需要同时向销售方支付一定的技术转让费时,不妨采取多支付设备费、少支付或者不支付技术转让费的方法,也就是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建筑安装企业的设备价款中,那么建筑安装企业就可以实现多抵扣设备进项税、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4.3.3建筑安装企业价外费用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入,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建筑安装企业而言,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处收取的各种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尽量降低价外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收费,就可以降低应纳税额,或者将价外费用转化为较低税率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比如,建筑企业可以利用自己在采购建筑原材料方面的优势,购买高性价比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从而节省这部分支出,使成本降低.
案例:建筑施工企业A为建设单位B建造一座房屋,承包价为2000万元。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B购买工程所需要的材料,价款为2000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A应纳营业税税额为:(2000万元十2000万元)X 3%=120万元
经过筹划,建筑施工企业A与建设单位B达成协议,由A进行原料、物资采购,由于A …… 此处隐藏:259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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