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业务最新监管政策解读与应对(127号文、14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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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业务最新监管政策解读与应对陈峰2014年5月18日·北京
目录银发[2014]127号文解读
银监办发[2014]140号文解读银行的应对之策
非银金融机构的应对之策未来展望
银发[2014]127号文条目文号文件标题发文机关发文时间公告时间内容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 2014年4月24日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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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中性偏悲观,金融机构仅能部分规避
第1条:同业业务内容 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解读 本条阐释了同业业务的定义,并将同业业务分为同业融资业务、同业投资业务。 9号文、107号文实施细则靴子落地,近期不会有更严格的监管政策。 各类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都纳入,有利于银监、证监、保监各自出台后续的监管政策(银监的 140号文已出)。 预计后期的同业融资、同业投资业务将以比例监管(类似于贷存比)、规模监管(类似于信贷规模)为主。 评价与前期政策变化:有。负面影响:无。正面影响:有。是否可规避:无须规避。延伸阅读: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未下发)
第2条:同业拆借业务内容 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解读 本条阐释了同业拆借业务的定义。 目前参与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以银行、信用社为主,部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具有拆借资质。 目前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无须整改。 预计后期将会有更多的金融机构主动向人民银行申请拆借资质。 评价与前期政策变化:无。负面影响:无。正面影响:无。是否可规避:无须
规避。延伸阅读: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第3条:同业存款业务内容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解读 本条阐释了同业存款业务的定义。 符合要求的资金存入方仅有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仅限于吸收母集团成员企业存款)。 该定义并不严格,是本文件的一大瑕疵。协议存款(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显然不属于同业存款,也不在同业存放、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在难以修改商业银行法关于 75%贷存比限定的情况下,预计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可能会计入贷存比分母基数,同时要缴纳存款准备金,缴纳比例可能会低于一般性存款。
评价 与前期政策变化:有。负面影响:有。正面影响:无。是否可规避:否。延伸阅读: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银函[1999]338号)
第3条:同业借款业务
内容
解读
评价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本条阐释了同业借款业务的定义。 目前同业借款的借出方一般为银行,借入方主要是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四类金融机构。
与前期政策变化:无。负面影响:无。正面影响:无。是否可规避:无须规避。延伸阅读: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4条:同业代付业务内容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解读 本条阐释了同业代付业务的定义,并提出管理要求。 该条内容比之前的监管政策更加严格,将同业代付严格限定在跨境贸易结算的范围
。 境内贸易结算项下的同业代付正式宣告死亡。 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海外代付(境内银行找境外银行代付)明确了境内银行需要计入贷款科目,境内银行动力进一步弱化。
评价与前期政策变化:有。负面影响:有。正面影响:无。是否可规避:否。延伸阅读: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财办会[2012]19号)
第5条: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内容解读评价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 (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本条阐释了买入返售 (卖出回购)业务的定义。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两方规则被正式确立。 三方或以上的类似交易 (以下简称三方回购)虽然被明确不纳入管理和核算,但该条也给予了三方回购合法性(侧面认可金融机构可以开展三方回购)。 预计增量的三方回购将全部转化为同业投资,纳入投资类科目核算。
与前期政策变化:有。负面影响:有。正面影响:无。是否可规避:是。
第5条: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内容解读评价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本条提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管理要求。 之前的监管政策仅禁止了标的为信贷资产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该条内容更加严格,采取列举法将标的进一步限定。 对于标准资产,还加上“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定语,部分流动性不高的资产 (如中小企业私募债、优先股等)是否纳入考验与监管博弈的智慧。 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回购业务被正式叫停。
与前期政策变化:有。负面影响:有。正面影响:无。是否可规避:否。延伸阅读: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
第6条:同业投资业务内容解读评价
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
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 …… 此处隐藏:309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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