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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浙水建〔2006〕58号)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08
导读: 工作导则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建〔2006〕5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

工作导则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建〔2006〕5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认真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二○○六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水利 工作 导则 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6年8月7日印发

工作导则

附件: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 术语

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2 有关机构,指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3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4 质量监督手续,指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及登记手续。

2.5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质监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工作导则

2.6 监督检查,是指质监机构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7 见证取、送样检测,指在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8 监督检测,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或工程验收主持单位根据特定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

2.9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指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形成的,用以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最终文件。

2.10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文件监督,指质监机构对经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验收文件中的质量内容进行查验的活动。

2.11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质监机构编制的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的质量评定文件。

2.12 重要隐蔽工程,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

2.13 工程关键部位,指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有显著影响的部位。

2.14 中间产品,指需要经过加工生产的土建类工程的原料及半成品。 3 基本规定

3.1 质监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

3.1.1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检查;

3.1.2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工作导则

3.1.3 对施工、监理技术资料、施工图审查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3.1.4 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3.1.5 参与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3.1.6 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或意见;

3.1.7 对工程保修期质量的监督检查;

3.1.8 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3.1.9 其他内容。

3.2 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

3.3 质监机构应建立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规程、规范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4 质监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以及本身资源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5 质监机构应要求项目法人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3.5.1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5.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3.5.3 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机构组成及负责人;

3.5.4 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大纲);

3.5.5 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3.6 质监机构收到项目法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项目质监组织形式和质监人员安排,通知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

工作导则

3.7 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工作方案作出调整。

3.8 质监机构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大纲)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或意见,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

3.8.1 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

3.8.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3.8.3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内容。

3.9 质监机构应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项

目法人。

4 质监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4.1 质监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

般规定:

4.1.1 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4.1.2 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4.1.3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4.2 质监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2.1 质量检查体系和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4.2.2 设计、施工及监理及有关新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资质要求;

4.2.3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2.4 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工作导则

4.2.5 工程质量检测落实情况;

4.2.6 组织重要隐蔽工程、基础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情况;

4.2.7 对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及记录情况。

4.3 质监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3.1 参加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3.2 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联系单情况; …… 此处隐藏:388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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