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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11
导读: [5] 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2004年, 被规定在宪法中,从而开辟“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了中国保障人权的新阶段。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提高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以及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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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2004年,

被规定在宪法中,从而开辟“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了中国保障人权的新阶段。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提高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以及贫困市民的生活水平;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贯彻的政策;减少死刑;取消劳动教“宽严相济”养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提高各级选举的自由度;制定新闻、出版、结社、信息公开等法律;认真落实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尽快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等。

(四)权力制衡

在公法领域,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职权和职责。指权力平衡,即执政党与国家机构之间,政“衡”府与社会组织、企事业组织之间,领导个人与领导集体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应按分权与权力不可过分集中的原则,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指权力制“制”约。其主要内容是以国家法律制约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如公民的参政权,议政权,检举、批评、罢免权,新闻、出版自由权,等等)制约国家权力,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如立法、行政、司法权之间,公检法之间的权力制约以及检察、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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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以社会权力(如政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权力)监督国家权力,来达到防止和消除越权与不按程序办事等权力滥用现象和权钱交易、假公济私、徇情枉法等权力腐败现象。这同封建专制主义政治体制下的古代法治是根本不同的。在古代,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都集中在君主和地方行政长官手中。在权力监督上,中国虽然有御史一类官职的设置,但在当时的政治体制下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至于以公民的权利制约国家的权力,则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当前,建立权力制约体系的工作仍然需要全面加强。其中,建立以违宪审查为主要内容的宪法监督制度刻不容缓。这是中国宪法制度一大缺失,是未来提高宪法权威、监督政府权力的关键所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就保证国家权力正“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确行使作出了前所未有的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如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管,“坚持用制度管权、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等,都必须认真研究落实。

(五)法律平等

法律平等包括分配平等和程序平等。实体法应体现与保障社会共同创造的物质与精神的财富在全体社会成员中进行公平分配。程序法应体现与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中,原告与被告双方的诉讼地位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包括对任何人(无论其受保护或受惩处)都适用同一法律规则,不因其性别、民族、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而有区别。在分配平等方面,十七大报告对近年来实行的“民生工程”予以政策化、制度化。实际上是全“民生工程”体公民应共同享有平等分配的权利。报告指出,解决问题,“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三农”

重”。三农问题关键在农民,农民问题实质是八亿农民如何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问题。目前中国执法与司法中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大量存在,是现在诉讼当事人难以享有平等权利保护的关键所在。对此问题,十七大报告十分重视,要求公正、“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文明执法”。

(六)法律至上

这是指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至上

不是说法律不能修改。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法律至上是指宪法和法律被制定出来后,在尚未修改之前,任何组织特别是任何个人都必须切实遵守。法律至上同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不仅不矛盾,而且是它的体现和保障。如果国家没有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这种法律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是无从体现和保障的。法律至上原则适用于所有组织和个人,但其核心思想与基本精神是反对少数领导者个人权威至上,反对权大于法。在任何社会里,影响法律权威的主要障碍是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往往不愿意和不习惯按法律办事,他们总是不喜欢用法律来束缚自己,这有人性的脆弱性和容易异化的深刻根源。我国长期以来影响和妨碍法律权威的主要因素是权大于法,这一事实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当前克服权大于法的现象。需要运用政治法律等多种手段方可解决。如何对各级国家机关、执政党各级组织的加强权力“一把手”制约和加大监督力度,已经引起各方面的重视。

(七)依法行政

有的西方学者认为,法治就是指政府依法行政。为了适应这种归纳未免有失偏颇,但也足见其重要。现代经济、科技、政治与社会生活的日益发展与复杂多变,国家的行政职能有扩大趋势。政府必须迅速决策与行动,必须实行首长负责制,故而同立法机关相比较,行政部门较易违法。司法机关具有中立性,它在诉讼双方之间做出公正的裁决,不涉及自身的利益。行政机关同行政行为相对人之间是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这也使行政机关在遵守法律方面更为困难,而且国家法律的绝大多数都必须通过行政机关执行。在我国,大约有80%左右的法律法规,需要通过行政机关具体贯彻实施。每个公民经常要同行政机关打交道,其利益同行政措施息息相关。因此,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依法行政要求一切抽象与具体的行政行为都要遵循法律。古代也有广义上的行政法,如官制。但以权力约束与权利保障为特征的现代行政法,则是近代以来的产物。它的出现反映了依法行政对于现代法治的重要性与作用。2004年,国务院做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定,内容全面,并争取10年内实现这一目标现在的关键是要下大力气实现决定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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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具体目标。

(八)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概念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治原则。它建立在近代分权理论的基础上,是权力分立与互相制衡的制度安排与它设计,其成效已为100多年来的实践所充分证明。本身并非目的,其作用在于保证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做到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同时防止国家权力过分集中于某一机构或某一部分人之手而滥用权力,并对立法权特别是行政权起制衡作用,后者如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实现这一体制,除须建立内部与外部的有效监督机制、提高审判人员素质、完善科学的司法组织与程序外,杜绝来自外界的任何组织与个人的非法干扰是决定性条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政党制度的特殊性质和状况,防止某些领导人非法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成了特殊的难题。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在各方面利益配置发生剧变的情况下,诸如权钱交易、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对司法独立的冲击,也是一个需要在很长时期里花大力气才能解决的问题。其中,笔者认为修改现行宪法第126条是很必要的。因为“干涉”是个贬义词。不能干涉,执政党的各级组“行政机关”织、各级人大也不能“干涉”。对此,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 此处隐藏:272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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