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12卷第1期2008年2月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JournalofthePartySchooloftheCentralCommitteeoftheC.P.C.
Vol.12,No.1Feb,2008
【笔谈】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马克思【编者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研究员和高全喜研究员承担的主义法学原理》研究课题,继2007年4月在北京召开学术讨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法治实践”会之后,近期又召开了第二次学术座谈会,主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会学者就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系、法治国家的标准、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宪政与法治的关系、宪法解释与宪法司法化,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等问题展开讨论。课题组认为,刚刚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全面部署。如何在理论上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结合起来,这是一个新的课题,与会学者的观点和意见对于我们思考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问题,理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模式,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801(2008)01-0078-06
治国的战略目标。它的主要内涵在于,它是现代社会在政治法律制度上的一种模式选择,是近代以来一种最进步、最文明的政治法律制度类型。因此,它应具有一系列具体的、明确的标志和要求。
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治国基本方略”,而不能有两个或多个。在我国,它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科教兴。我国还有“以德育人”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等等。迄今为止,党和国家从未将它们称作为“治国基本方略”,原因何在?这是由“治国基本方略”的四个基本特性所决定的。一是全局性。国家,西方所讲“法治”,在中国官方文献中通常被称作和从广义上看,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包括这个概念在内。但是从狭义上看,两“法治国家”者又有一定区别。依法治国是一项治国的战略方针,它的内涵主要有两个:一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理念与指导思想,即国家的富强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因素和条件,主要不应寄希望于出现一两个圣主贤君,而是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二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根本的行为准则,即国家必须依照符合事物规律、时代精神、人民利益、社会理想的法律来治理,不能权大于法,不能长78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安邦的具体章程。各种具体战略都只是涉及治国的某一个方面。它们总的精神往往写进宪法或者各种法律;它们所引发和要求的种种具体政策和措施,都必须规定在各种法律之中。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要求的,必须“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各项工作决不可离开法治的轨道运行。这种治国安邦的全局性,只能是宪法和法律才具有。二是根本性。除了种种具有方针政策性的战略构想之外,宪法和法律还涉及一系列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基本制度,它们共同组成国家的基石及构成部分,否则国将不国。三是规范性。宪法和法律是一种明确、具体的行为准则,它们怎么制定、怎么执行、怎么遵守、怎么适用,都有自己的规则。以道德为例,在现代法治社会里,绝大多数道德观念都已融入法律之中。各人有各人的道德观念,道德也不能像法律那样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拿道德判断各种纠纷和行为何者合法、何者非法,何者有罪、何者无罪。尽管以德育人对治国安邦是非常重要的,但它不能像依法治国那样成为四是长期性。各种发展与改革的战“治国基本方略”。略和具体方针政策,有其空间性与时间性,而法律却同人类社会共始终。毛泽东说过:“一万年以后还会有法庭。”有法庭当然就会有法律,尽管那时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会发生很大变化,但人们仍然需要依法治国,或者说实现高度自治的人们仍然需要某种规则才能维系那个社会“共同体”。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通过法治国家的各种具体标准、原则和要求表现出来的。各国学者对法治国家的目标模式有不同的概括与表述。如英国宪法学家戴雪认为,法治有三条标准,即法律具有至尊性,反对专制与特权,否定政府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相同邮差一样要严格遵守法律;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美国学者富勒曾提出过法治的八项原则。它们是:法律的一般性、法律要公布、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要明
确、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法律要有稳定性、官方的行动要与法律一致。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新德里宣言》,则把法治原则归结为四个方面①。
中国自1979年开始,学者们即已提出要实现现代法治并探讨其主要标准。当年发表的《论以法治国》一文②提出的法治原则是三项:全面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一套完备的法律,实现有法可依;所有国家机关和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搞好党政机关的分工与制约,切实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1]。1996年2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为中共“依法治国”中央政治局作法制讲座,提出五个方面的法治原则[2]。
1998年8月29日,笔者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作的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讲座,所提法治原则也归结为五个方面[3]。1999年
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
后,人民日报约笔者撰稿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发表了一文。在此文中,笔者提《依法治国的里程碑》出了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原则与要求[4]。笔者认为,这样归纳和表述,符合中国国情,又比较全面、扼要、简明,容易为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所掌握。下面,笔者将简要阐明这十条标准的科学内涵,以及中国目前有哪些尚待完善与解决的问题。
(一)法制完备
这要求我们建立一个门类齐全(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结构严谨(如部门法划分合理,法的效力)、内部和谐(不能彼等级明晰,实体法与程序法配套)、
此矛盾与相互重复)、体例科学(如概念、逻辑清晰,法的名称规范,生效日期、公布方式合理)、协调发展法与改革协调一致等)的法律体系,实(如法与政策、
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有内容与形式完备、科学的法律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在西方的法治概念中,通常没有这一条。原因“法制完备”是,现代西方的法治国家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自然
①那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法治,主题报告曾征询过75000名法学家及30个国家法学研究机构的意见。法治原则的四项
内容主要是:第一,立法机关的职能是创造和维持个人尊严得以维护的各种条件,并使的原则得以落实;第二,既要“人权宣言”规范行政权力的滥用,也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维持法律秩序;第三,要求有正当的刑事程序,保护被告的辩护、公开审判等权利;第四,司法独立与律师自由。
②1979年12月2日,光明日报曾摘要发表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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