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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修订对照表(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2
导读: 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 当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被销售商品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

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 当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被销售商品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 政诉讼。 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 第四十一条

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新增

第四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 199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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