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修订对照表(2)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修订对照表
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票据、文件、记录、业务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责令被 函电、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和其他资料; 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 (四)检查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
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 销毁该财物。 明该财物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五)查封、扣押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财物和证据,查封涉嫌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场所; (六)查询被检查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通知银行对其存款暂停办理支付。 监督检查部门行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五)、(六)项职权,必须经本 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
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被检查的经营者、 利害关 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执 法人员的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
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损害赔 第二十二条
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 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 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 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 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
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 法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 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规定处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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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违反本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但能够证明自己不知道所储存、展示、运输的是违法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 商品并如实说明该商品来源的,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 新增 法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商标局提出增加) 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但能够证明自己不知道所储存、展示、运输的是违法 商品并如实说明该商品来源的,可以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消除影 新增 响,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的,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违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 法物品,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 消除影响,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
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 没收广告费用,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 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下的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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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物品,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部门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机 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 新增 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 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省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
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商品和 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 此处隐藏:280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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