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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京拆迁征收补偿标准(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7
导读: 征收中规划晒图、地籍测绘、房屋查产、概算评估、项目协调管理等工作费用在房屋征收成本中列支。 (十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九)本通知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

征收中规划晒图、地籍测绘、房屋查产、概算评估、项目协调管理等工作费用在房屋征收成本中列支。 (十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九)本通知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以及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重大项目、跨区项目可以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市政府明确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拟定征收补偿、补助、补贴、奖励制度和措施组织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公布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办理征收冻结手续建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并设立资金专户审核征收补偿资金概算统计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培训征收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工作等。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征求意见(听证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等工作。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市、区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监督。 市、区政

府有关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章 征 收 第八条 建设项目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需要依法实施征收的建设单位持发改和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批

准文件、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和有关区政府进行前期调查、论证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九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范围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和国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析产或者交易、工商营业执照、户口迁入等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城管、住建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和项目概算等情况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论证。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征收范围、房屋基本情况、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助奖励标准、产权调换房、保障性住房、征收实施步骤和签约期限。 市级投资项目的征收概算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核算。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有异议的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 征收房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实施。区政府应当在征收补偿中做好征收保障、综合执法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严格使用审批程序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产权调换房源的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来源证明。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在5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 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七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出租房屋的其租赁合同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材料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束后由区政府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国家、省和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

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搬迁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其中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房屋占有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又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需要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在征收范围内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章 评 估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 …… 此处隐藏:265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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