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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的利与弊调查报告(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8
导读: 着”,而这其中痛的指数要高于快乐指数。 第一、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明确交易对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传统购物环境下交易对象非常明确,商店里挂的营业执照就表明了

着”,而这其中痛的指数要高于快乐指数。

第一、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明确交易对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传统购物环境下交易对象非常明确,商店里挂的营业执照就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一旦出了问题可以直接到原购物地点追讨责任。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只有通过经营者网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对方,但是至于信息是否真实、对方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

第二、知情权难以保证。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权利。然而上网购物时,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范围是有限的,它并不像传统购物时能看到、摸到真实立体的商品,并向售货员详细打听有关商品的基本情况。此时的消费者只能从网上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部分信息,看到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照片。因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一般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

第三、格式合同的制约。由于网上购物的特殊性,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合意的必要环节。现在的问题是经营者往往利用特权制定一些又长又复杂甚至危害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有时为逃避责任还会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语言,一旦出了问题会以此为自己辩解。消费者有时为了图省事不会仔细阅读每一条款,有时就算读了也很有可能领会不到其中的微妙之处,有时即便发现有什么可疑的地方但为了及时买到所需商品也无所顾忌,因此,有时一个“我同意”的点击会给消费者带来了购物后一系列的麻烦。

第四、交货延迟。付款后不能按期收到货物的事屡见不鲜,有时付款后收不到货物的情况也会出现。

第五、退货困难。网上购得的货物想要退掉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经营者往往找种种理由拒绝退货。有时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对于在退货范围内的商品,通过经营者的规定看也根本无法退换。

第六、网上欺诈与虚假广告。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的特点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它们往往打着“跳楼价”“超值大奖等你拿”一类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借机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为自己牟利。

第七、无人问津的售后服务。许多网民表示,网上购物的售后服务较差,有时商品出了问题经营者能推则推,就算有售后服务也只是表面应付一下,许多问题根本得不到实质解决。

第八、处于危机中的隐私权。这个问题是现在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挑战网络安全的主要大敌。一些商家为了扩大销售额,不惜将以前消费者的信息建立数据库,根据其经济状况、上网习惯等不停轰炸消费者的邮箱以推销自己的产品;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将消费者的信息卖给他人。此外,消费者的信用卡账号、密码被篡改、被盗也是常有的事。所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肯定会制约未来网上购物的进一步发展。 四、网络购物风险防范对策研究

1、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借鉴

在国外,特别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活动有明确的规定,来确保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我们小组通过查阅资料,比较各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实践,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网上购物行为的立法保护措施。

美国的立法措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互联网经营者自我管理的思路,以保护从互联网业务中收集的个人信息的隐私权。200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本国制定全面保护数据的法律。

德国确立《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该法同意服务提供人可以提供电信服务目的而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但要求应先将其收集、处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与目的告之服务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经服务使用人的同意。同时,该法也赋予服务使用人撤销其同意的权利。在达成必要的目的后,所收集的资料即应删除,若传输

与服务使用人有关资料与其他服务提供人时,也应告知服务使用人。

欧盟确立《远程销售指令》:试图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来促进电子商务,保障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本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远程销售合同是指供需双方通过远距离通信技术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所缔结的合同。在远程销售合同中,消费者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因为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会受到带进攻性的市场技术的侵犯,也会受到供方给消费者的不足和不适当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对用信用卡支付时可能带来的欺诈和错误风险。

2、对网络购物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合理的盈利发展模式。网上交易平台的成功取决于用户的成功,“为他人做嫁衣裳”的他们必须不断完善交易平台,提高客户服务质量,才能形成强势的核心竞争力,而这一切无不需要强大的资金投入。现在无论是淘宝网、ebay易趣、拍拍网还是当当网都高举免费服务的大旗招徕顾客,虽然他们的身后都有雄厚的资金支持,但是坐吃山必空,永久的免费策略不现实也不必要。

第二、做好商品配送工作。应当建立覆盖服务区域的物流体系,提供24小时免费送货服务,货到付款;售后服务方面,应当向消费者承诺认真贯彻《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格执行产品退换货制度。同时,应当详细记录交易信息,定期与顾客勾通,注意每笔交易的信用评价,及时处理商品质量问题。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顾客纠纷,可引进“先行赔付”机制,加强经营。

第三、确保消费者知情权最大限度地实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比如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 应该放在介绍该商品或服务的主页上,对于其他一般信息则可以放在经链接才能显示的页面上。对于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网上不能明确表达的,应当在货物实际交付给消费者时明确告知。同时,对于网页上显示的有关产品的图片信息必须真实,必要时应当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摄的图片。此外,颜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因此图片中所反映的色彩应当尽量真实,如不能完全做到一致的应有明确说明。

第四、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问题。对于消费者隐私权问题,经营者必须做到:a.制定详尽、到位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b.于网站上明确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并且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c.不得为营利目的随意向消费者寄送电子邮件,但消费者同意者除外。

第五、加强信用保障和支付安全。首先,急需建立个人和企业完善的诚信体系和诚信查询制度,以实现在可靠性基础上进行的虚拟化交易。在登记身份的前提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对主体的行为产生一种监督力量。其次,尽快建立我国统一的网上支付清算体系,加快我国网上支付工具的开发和应用,打击网上金融犯罪行为、维护网上支付的正常秩序。再者,支付安全是网上购物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

第六、加强网站管理,树立品牌形象。当前,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已颁布,但是由于人们法制观念的淡漠,企业良莠不齐,很难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到绝对安全的程度。 所以,只能依靠企业提高自身的信誉度来吸引顾客的眼球。对于那些有志于网络营销事业的企业来说,应当在经营环节层层把关:选择产品,可考虑让国内外知名品牌厂商加入商品供应链,确保产品质量;进货环节,可采取与实体企业联合的战略,直接仓储调货,降低进货渠道风险。

最后,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选择网络购物,消费者应当了解其商业信誉、经营规模,最好选择所在地的网站,对比较生疏、冷僻 …… 此处隐藏:284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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