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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通知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5-19
导读: 人民检察院 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通知书 刑通[2001]×号 检 佳木斯向阳区公安局: 本案由你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勇涉嫌抢劫罪,于2001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邢刚与翟勇经过预谋,于2000年10月1日13时许,分

人民检察院

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通知书

刑通[2001]×号

佳木斯向阳区公安局:

本案由你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勇涉嫌抢劫罪,于2001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邢刚与翟勇经过预谋,于2000年10月1日13时许,分别携带尖刀和镊子,窜至佳木斯市桥南菜市场伺机行窃,当见到被害人李洪岩在摊位上买鸡时,翟勇示意邢刚掩护,邢刚即站在李洪岩跟前佯装买鸡,翟勇用镊子从李洪岩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850元之后离去。当李发现裤兜内的钱被窃时,便将站在其身边的邢刚抓住,邢否认扒窃。但李仍抓住邢不放,邢刚见逃脱不掉,即掏出尖刀朝李的腹部、腿部各刺一刀,将李刺倒。此时,翟勇返回现场,对着李说“活该”,即和邢刚逃离现场。

犯罪嫌疑人翟勇与邢刚预谋行窃,而后犯罪嫌疑人邢刚刺刀被害人李洪岩导致其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翟勇对此并不构成抢劫罪,因此其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共犯。又犯罪嫌疑人翟勇在被指控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其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翟勇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犯罪嫌疑人翟勇不构成犯罪,依据《高检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我们决定将案件退回你

公安机关处理,并撤销逮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翟勇。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〇〇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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